第二節 律師執業條件(3 / 3)

(5)審批條件。即要通過司法部的考核批準。

2003年7月1日發布的《司法部辦公廳關於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有關問題的函》(司辦函[2003]第102號)指出:“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是《律師法》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且經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作為行政審批事項保留。但從我國律師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以及協調考核授予律師資格與司法考試製度關係的角度出發,我部正在研究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改革問題,考核授予律師資格工作目前處於暫停狀態。”我們認為,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律師數量大大增加,加之建立了司法考試製度,在這樣的情況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製度的必要性降低,可以考慮取消。

二、律師執業

(一)律師執業概述

律師執業是指依法以律師名義從事各項法律業務。律師執業是取得律師資格的結果,取得律師資格是律師執業的前提。

1.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證書是指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頒發的準許公民以律師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職業憑證,是律師執業的法定證件。

在我國,可以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除了律師之外還有許多,如普通公民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代理參加訴訟,許多地方的法律服務所裏有許多法律工作者,他們都沒有律師執照。但是這些人員不能以律師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也不能享有律師的權利。《律師法》第14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同時,《律師法》第2條又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因此,是否擁有律師執業證書也是區分律師和非律師的標誌。

2.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證書的關係

根據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之間聯係的密切程度不同,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之間的關係可分為統一製與分離製兩種。所謂統一製,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即必須執行律師業務,否則取消律師資格。所謂分離製,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後,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執行律師業務,並不因不執行或因正當原因中止執行律師業務而取消律師資格。統一製的優點在於有利於加強律師行業的管理,實行律師執業化。分離製的優點在於尊重進入或退出律師執業的自由,並有利於律師後備力量的儲備。現代各國有采取統一製的,如日本。也有采用分離製的,如美國。

我國在1988年以前實行的基本上是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統一製,1980年的《律師暫行條例》規定,符合該條例規定的所有政治條件、業務條件的公民,經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師資格,發給律師證書。因此,當時的律師資格和律師證書是一體的,取得了資格就可以從事律師業務。鑒於在1986年我國已開始實行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從1988年起,我國開始規定實行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證書相分離的製度。當時的目的在於儲備大量的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才,提高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隨後,我國在律師資格考試製度上提高要求,又嚴格把握律師執業條件。國務院的律師法草案確立了“開大考試之門,嚴格執業條件,完善執業證書”的思路,以是否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作為區分律師和非律師的法定標誌,並在1996年的律師法中正式規定了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相分離的製度。

(二)律師執業證書的取得

《律師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了在我國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1.取得條件

(1)《律師法》第8條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1]具有律師資格;

[2]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3]品行良好。

可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需具備四方麵的條件:

第一,政治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律師應該積極主動地維護憲法的尊嚴,保持與憲法一致的政治立場,隻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從事法律工作,才能保障我國的法律得以正確實施。

第二,法學素質條件:具有律師資格。知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律師業務活動的質量。律師資格的授予除特殊規定外都要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這在一定程度上檢驗了參考者的專業素質。

第三,實務操作技能條件: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其目的是讓律師在執業前掌握必要的法律技巧,這些在法學教育階段是未曾接觸的,也避免一些缺乏實際經驗的律師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品德修養條件:品行良好。這是對律師職業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律師法》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律師法》第45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7條具體規定:律師泄露國家機密的,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提供明知其為虛假的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2.申辦程序和所需文件

《律師法》第10條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律師資格證明;

(3)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材料;

(4)申請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律師法》第11條、《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規定了律師執業證書的申辦程序:

(1)提出申請。實習人員在實習期滿後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由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將本人填寫的《律師執業證申請登記表》、申請人的律師資格證書、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報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

(2)上報。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材料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3)審核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