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名條件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3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曆、專業條件;[5]品行良好。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3]依照本辦法第18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案,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適用規定的學曆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曆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曆。”該修正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7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於2005年5月24日修改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幹規定》第2條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考試時間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6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司法部認為,應當選擇相對適宜、確定的考試時間,這樣既便於應試人員複習備考,也有利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的常規化、穩定化。經反複研究並聽取各方麵意見後,司法部選擇確定了9月的第三個星期六、星期日作為考試時間,確定7月1日到31日為報名時間。以上時間,從2004年開始執行。
(3)考試範圍、形式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範圍以司法部製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的方式。根據需要,可以在少數民族地區使用民族語言文字試卷進行考試。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公布。
(4)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確定並公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2002年7月3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自2002年7月8日起發布施行。
在我國,法律職業資格的審查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1]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2]申請人身份、學曆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後)及複印件。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複審。對材料不完整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麵決定,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並報司法部備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編號。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麵申請。
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我國從1986年起就實行了律師資格的全國統一考試製度,20年來,律師隊伍的專業素質有了明顯提高,據全國律師協會會長於寧在2006年10月10日召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中國律師業發展暨全國律協成立20周年座談會上介紹,截至目前,全國律師從業人員總數已達153846人,其中專職律師114471人(包括女律師24361人);兼職律師7418人,律師助理31957人。據不完全統計,近20年來從法律院校(係)畢業的法律人才約有30%進入了律師隊伍。現在全國有律師事務所12424家。律師隊伍的人員結構日益專業化、年輕化,目前,大學本科以上學曆人員已占律師總人數的70%以上,其中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學曆的占10%。
2.考核取得律師資格
考核取得律師資格由於不需要參加統一的司法考試,而是經過司法部考核審批就可取得。為防止不正之風以及專業素質較低的人員進入律師隊伍,其取得資格的條件規定得更為嚴格,並且隻是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補充手段。根據律師法及司法部有關律師考核的規定,通過考核方法取得律師資格需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學曆條件。必須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曆的人員。
(2)職業條件。必須是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
(3)從業條件。必須是“申請律師執業的”才能提出申請考核。
(4)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這由司法部規定,主要是對考核對象、考核的程序、方法、條件的細化。目前主要規定是司法部於1996年10月25日頒布的《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