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性公文也稱為領導指導性公文。其種類主要有命令(令)、決議、決定、指示、批複、意見等。
指揮性公文指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強製性和約束力的下行文。其主要職能是實施領導和管理,傳達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指導、布置工作,答複下級的請示等。這類公文是由上級行政機關具有針對性地向下級行政機關、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發文,其適用範圍、作者、寫作方法都有法定的規範,不可僭越職權或職能範圍隨意發出指揮性公文。
第一節命令(令)的寫作與發布
1.命令(令)的適用範圍
“命令”或“令”是我國古代就有的一種施政文書,兩者同義。早在《書?同命》中就有“發號施令,罔有不臧”的記載(《辭海》1979年版)。在《辭海》(1979年版)中有以下含義:“①國家行政機關依據並為執行憲法、法律、法令,規定行政措施所發布的文件之一。如對工作人員的任免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的命令。②有些國家由國家元首根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所公布的文件之一。如公布法律、法令等的命令。③軍隊首長和領導機關根據規定的權限,對部屬下達任務和決定的一種形式。”命令(令)和其他指揮類公文(如決定、批複、意見等)不同之處,在於命令(令)屬於強製性行政措施,必須堅決執行。
在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公文種類”中規定:“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製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在實際運用上,頒布法律、任免國家領導人及國務院各部、委、辦領導人的職務,也屬於命令(令)的適用範圍,隻是限於《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製定者的權限未作規定而已。
2.命令(令)的法定作者
命令(令)的作者是由法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有權發布命令(令)的機關和個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辦、局以及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市(州)、縣級的行政主管部門如各級環境保護局也曾以命令(令)的形式發布過相關文件,這種做法其實是違悖行政許可的不規範行政行為。
國家主席令:以國家主席個人名義發布。
國務院令:以國務院的名義發布,由國務院總理簽署。
國務院各部、委、辦、局的命令(令):以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發布,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命令(令):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名義發布,由政府首長簽署。
值得注意的是,命令(令)必須通常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政府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簽署發布,副職負責人不能夠簽署發布命令(令)。
3.命令(令)的種類
根據命令(令)的不同適用範圍,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發布令
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公布法律;或者由國務院依據有關法律,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已於2003年6月4日國務院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以命令(令)發布“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行政規章,但最高的行政法規“條例”則要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省級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
國務院各部、委、辦、局也有權以命令(令)發布“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行政規章,但最高的行政法規“條例”則通常由國務院發布。
(2)行政令
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可以在全國或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發布采取重大強製性措施的命令(令);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可以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發布采取強製性的行政命令(令)。例如:
①動員令
動員令是國家宣布由和平狀態轉入戰爭狀態的命令(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動員令”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發布。現在能見到的動員令,隻有1949年4月21日由毛澤東、朱德聯名簽署的《向全國進軍的命令》。
②特赦令
特赦令是國家宣布對某些罪犯特別赦免的命令。例如,1959年9月17日國家主席劉少奇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③戒嚴令
戒嚴令是國家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宣布在全國或局部地區施行戒嚴的命令。通常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例如:1989年3月7日由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等。
(3)任免令
任免令是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宣布任免國務院有關幹部職務的命令。任免的幹部包括: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有權依據法定程序發布任免令。但是各級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發布對本部門幹部職務的任免。
(4)嘉獎令
嘉獎令是國家、政府表彰有卓越功勳和傑出貢獻的人員的命令。有的表彰、嘉獎有功人員的命令稱作“授勳令”,軍隊中的“授銜令”也可屬於嘉獎令的一種。例如:《國務院對大型翡翠藝術珍品創作集體的嘉獎令》《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授予66名同誌“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的嘉獎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勳章命令》《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授予錢學森同誌“國家傑出貢獻科學家”榮譽稱號的命令》等。同樣,各級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也不能以命令(令)的形式對相關人員發布嘉獎令。
4.命令(令)的寫作方法
(1)命令(令)標題的寫法
命令(令)的標題通常分為完全式和省略式兩種。完全式標題多用“命令”,而省略式標題多用“令”發布。
①完全式標題
完全式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組成。例如:《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授予錢學森同誌“國家傑出貢獻科學家”榮譽稱號的命令》等。
②省略式標題
在現行公文中,省略式標題多由發文機關、文種組成;有的還同時附有發文文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省人民政府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等。
(2)命令(令)的發文字號
命令(令)的發文字號與公文的其他文種不同。一般公文的發文字號由機關代字、年份(度)、序號組成。命令(令)的發文字號一般不標機關代字和年份,隻標序號。這種序號不按年度編排,而是從發令機關首長任職開始編流水號,到任職期滿為止。下一任另行編號。
(3)命令(令)的主送機關
發布令、任免令、戒嚴令、特赦令、動員令、嘉獎令等,均無主送機關。
(4)命令(令)正文的寫法
命令(令)正文的寫法,因內容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發布令的正文比較簡單,一般先說明發布的法律或法規、規章的名稱,再說明通過、批準的機關、會議及通過、批準的日期,最後說明施行日期。
行政令的正文一般由發令緣由、命令事項、執行要求、執行時間組成。
任免令的正文一般由任免機關或會議、任免姓名和職務組成。
嘉獎令的正文一般包括:被嘉獎者先進事跡的概括敘述;有關嘉獎決定;提出向先進學習等。
(5)發令機關的名稱、簽署人姓名和簽署日期
例如發布機關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簽署人:“總理溫家寶”;簽署日期,即發布日期。
(6)附件
發布令均有附件,即所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置於主件之後,與主件裝訂在一起。其他命令(令)則一般無附件。
第二節決定、決議的寫作與發布
決定、決議作為公文用語來說,均屬於現代規範用語。《辭海》(1979年版)的注釋為:“決定: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等對特定事項或問題作出的決議和規定。”“決議: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等經一定會議討論、通過的決定。”
決議、決定是權威性、約束力極強的重要公文。對於工作不僅有很強的領導、指揮、管理功能,而且具有很強的規範功能。
1.決定、決議的適用範圍
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中,隻有“決定”的公文種類劃分;而在黨的機關公文分類中,則把“決議”和“決定”分為兩類公文。
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中共中央《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則對“決議”和“決定”分別作出規定:“決議用於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決定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
從兩個文件的規定和決定、決議的具體使用情況來看,決定、決議的適用範圍大致可以包括為以下幾個方麵:
(1)對重要事項做出決策
“決策”,可以理解為決斷與策劃。決策事項一般都是關於路線、方針、政策和具有重大戰略、策略意義的重要事項。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幹重要問題的決議》《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等,都對關於路線、方針、政策和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事項做出了決策。
(2)對於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
“安排”,有布置、部署的意思。這類決定主要是對重要而具體的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從指導原則到具體任務、方法、步驟、措施等事項都要作布置。如《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就屬於對一個時期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事項做出安排的決定。該《決定》提出了從1996年起“到2000年力爭使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製,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的環境保護目標”,並從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製、認真解決區域環境問題、嚴格控製新汙染等十個方麵分別提出了指導原則、具體任務要求等。
(3)審議、批準有關文件
如《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湖南省2005-2007年環境保護三年行動計劃〉的決定》《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等。
2.決定、決議的區別
(1)使用機關不同
在中共中央《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的14種公文中包括決議、決定兩種公文,並且將決議、決定排在第一、第二位的顯著位置。這說明,決議、決定是黨的機關公文中最重要的兩種公文,並且是使用頻率較高的兩種公文。而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在修訂前所規定的公文種類中,也包括決議、決定這兩個文種,修訂後則將決議刪去了,隻保留了決定。在現行的行政機關公文中也再未見到決議。使用決議較多的是黨的機關、人大和各種群眾團體,如工、青、婦組織等。而決定卻不然,黨、政機關及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均可使用。
(2)決議一定要經特定的會議討論通過
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黨委會、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大會等討論通過。而決定則不一定經過特定會議討論通過,各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均可做出某種決定。
(3)決議和決定的內容有所區別
一般來說,決議的內容比較廣泛和原則,決定的內容比較單純和具體。
(4)在表現方法上有所區別
決議常常有較多的議論成分,而決定中的議論成分往往較少,這是因為決議涉及的理論問題較多,而決定往往涉及的具體問題較多。
3.決定的寫作方法
既然在國務院2000年修訂後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已把“決議”從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中刪去,故本書隻就“決定”的寫作方法進行闡述,對於“決議”的具體寫作方法和要求不另贅述。
(1)決定的標題寫法
決定的標題的寫法,一種是完全式,一種是省略式。完全式標題通常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組成;省略式標題是由事由、文種組成。完全式標題如:《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等。而由事由、文種組成的標題比較少見。
(2)決定的發布方式
決定的發布方式大致可分為三種:
發布方式一
以政府發布命令的方式公布決定。這種發布形式主要用於公布“條例”等重要行政法規,以增加其嚴肅性和權威性,強調了強製性執行的涵義。這樣公布的決定,不必寫發文字號,不必寫主送機關,不必寫成文日期,也不必蓋印章。所要同時發布的“決定”等重要行政法規則是以命令附件的形式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