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學習成績顯著下降。原因不是由於課程難度大,也不是因為個人生病或其他偶然事件。上課時不專心聽課,甚至故意搗亂,以受罰、被趕出教室為榮;埋怨教師留的作業太多,根本不認真完成作業,甚至抄別人的,或要家長替做,字跡潦草,常出現不該出現的錯誤;曠課、塗改假條或學習成績單,欺騙家長和老師;原有的個人愛好與興趣已淡漠;對班級集體榮譽驀然視之,對升級、留級、考學等不太關心。-把工作看成是一種負擔,不鑽研技術,不接受教訓,出工不出力,懶散鬆弛,敷衍了事,小事故不斷,經常遲到早退、泡病假,以至曠工,上班時東溜西竄,或以聊天閑談、抽煙等消磨時間。
對家務活能躲則躲,即使躲不過去,也是邊幹邊發牢騷,潦潦草草快幹快完,心不在焉,丟三落四,打碟子摔碗。
發現子女有劣跡怎麼辦?
一個對孩子具有高度責任心的家庭,一旦孩子幹了些小偷小摸的壞事,父母隻要細心總能有所發現。那麼,父母發現孩子有劣跡應該怎麼辦呢?
不能以孩子年幼無知替他開脫。有些父母愛子心切,發現孩子有劣跡,總歸咎於年幼不懂事,殊不知每一個違法犯罪的子女都是從很小的劣跡開始的,社會上不存在天生的罪犯。如果父母對有劣跡的孩子不及時進行教育,沒有任何言行來阻止這種行為,那麼孩子就會誤解為父母允許他這麼幹。
這樣下去,孩子就會越來越膽大妄為,最終必然淪落為違法犯罪分子。到了事情無法挽回的地步,父母再後悔也晚了。不能慫恿包庇。當別人上門“告狀”,反映自己家的孩子在外麵幹了壞事,有些父母不是向對方賠禮道歉,及時管教自己的小孩,而是覺得這是有意侮辱自己。
於是,不問清事情真相,就開口否認自己小孩幹了壞事。其實,這樣慫恿包庇不僅對孩子毫無益處,而且會害了他們。因為父母的言行對子女來說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家庭教育對每一個人來說是人生的第一課堂。尤其是在孩子身心尚未成熟,價值觀還處在朦朧狀態時,其行為選擇都是以父母的價值觀為標準的。
父母如果出於對孩子的溺愛,對他們的行為不進行好壞、善惡的評估,那麼他們就無法辨別自己的行為是好還是壞、是善還是惡。久而久之,他們的價值觀和倫理觀會出現善惡混淆,用這種觀念去支配自己的行為,難免走向墮落。
不能僅以體罰等手段來“懲罰”。做父母的應該了解,不少孩子幹了些傻事、壞事,很多僅僅是出於年幼無知、好奇和淘氣,因此,如果父母一味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進行粗暴的毆打體罰,不僅不能有效地使孩子改正過錯,反而會適得其反,事與願違。如果孩子的自蓴心遭到巨大傷害,產生逆反心理,就會知錯犯錯,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另外,父母經常體罰小孩,會使他們感到失去了家庭溫暖,父母對自己隻有恨而沒有愛。這樣,他們可能會去一些“哥們”、“姐們”那裏尋找同情。
父母發現子女有劣跡,不應過分著急,而應客觀地去了解事情的原因。如果小孩的偷摸行為是由於家裏平時不給零花錢,那麼應該告訴孩子,今後若有必須花錢的時候,要跟父母要,而不能去幹壞事。可根據孩子理解能力的程度,適當進行正麵教育,教育要有針對性,要耐心地分析其過失,並道明這種過失對他的成長和將來有什麼害處。如果家長感到自己的教育沒達到效果,可以悄悄地跟孩子的老師商量,請老師協助家長來共同教育孩子,但不要公開找到學校,這樣會挫傷孩子的自尊心。
家庭在對子女進行教育時,父母在觀念和方法上要協調起來,否則,會因父母的教育觀念和方法的矛盾,使教育效果相互抵消,還很可能造成孩子在價值觀、倫理觀上的混亂,弄不清這種行為究竟是對還是錯,使孩子無所適從。因此,做父母的在教育有劣跡的子女前,先要雙方協商,然後采取相應的教育方法。總之,教育有劣跡的子女是項很複雜、很困難的工作,必須花些心血才行,這也是父母應盡的責任。
破裂型家庭。破裂型家庭主要是指父母感情不和,直至離婚而使家庭解體。
家庭破裂對子女的不良影響是難以估量的。父母感情破裂直至離異的過程,往往是對子女感情傷害的過程。夫妻雙方互相之間攻擊、揭短,惡劣的態度和言詞使得雙方或一方品質上的缺陷暴露無遺,這對未成年子女是一種莫大的打擊,因為父母在他們心目中是受尊敬的偶像。有的父母不順心,就拿子女出氣,使他們感到人情的淡漠甚至產生仇恨。由於正常的感情需求得不到滿足,子女的性格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很容易厭倦一切,對一切都不再相信。有的因而性情孤僻;有的則表現為狂躁。
父母離婚時,各自為了自己的利益,或推卸撫養子女的責任,視子女為“包袱”,或把子女視為私有財產占為己有,使子女對人生的價值產生懷疑。一些感情破裂的父母自顧不暇,往往忽視對子女的教育;有的為了討好和爭取子女的支持,以溺愛、遷就、挑唆的方法進行爭奪。父母的離異使子女自卑,父母另行擇偶又會使子女麵臨新的親屬關係,被迫改變人際交往。家庭在他們眼裏失去了吸引力,成為痛苦的滋生地,社會也向他們展示了消極的一麵,一種反社會的心理狀態逐漸形成。在這種情況下,隻要有人稍加利誘,他們便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陷型家庭。缺陷型家庭,就是因各種原因失去父母一方或雙方的家庭。一種是父母一方或雙方亡故,這是在自然狀態下失去父愛或母愛。再一種是父母離異後子女歸一方撫養時所處的有父無母或有母無父的狀態,這是人為狀態下失去母愛或父愛。雖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離婚後父母對子女都有教育撫養義務,但事實上這種義務的履行必然是殘缺不全的。在這種家庭結構中,大多數子女或者得到父母的特別寵愛,視為心肝寶貝,發展任性、自私等不良品質,或者成為父或母的出氣筒,得不到關懷、照顧和溫暖,發展成孤僻、冷酷的性格,與家庭產生離心力,易受壞人的誘惑或利用。
還有一種是父或母一方或雙方犯了罪的家庭,其子女的教育更為重要,也更為艱難。一方麵,他們的犯罪長輩平時為他們留下了消極的甚至是錯誤的榜樣;另一方麵法律雖然規定罪責自負,子女不受牽連,但事實上並不能解決這些人在社會生活中受到的歧視和生活中遇到的一係列困難。他們竟然要去負擔長輩犯罪帶來的嚴重後果。尤其是那些因父母雙方都淪為罪犯的孩子,幾乎成了被人拋棄的“包袱”,他們會受到種種歧視和嘲諷,易產生自卑感、幻滅感,甚至仇視人生和社會。
分居型家庭。分居型家庭也屬於不利於教育子女的家庭之一。這種結構的家庭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父母之間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居兩地,不能很好地承擔教育子女的責任。分居的結果是教育子女的責任隻能由一方來承擔,子女必然缺少必要的父愛或母愛。另一種是“青少年單身戶”,即子女同父母分開居住。這種狀況日益增多,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人利用職權或落實政策或拆遷等渠道獲得多處房屋,害怕清查“空關房”而由未成年的子女單獨看房居住。青少年離開父母居住,失去接受教育管理的條件,有的單身戶就蛻變為流氓、盜竊等違法犯罪的黑窩子,成為違法犯罪團夥的滋生地。
“精神貧困”家庭。主要有:
①對社會不信任的家庭。這類家庭對周圍的鄰居、熟人不信任。他們不僅提防別人,還常常抱怨自己吃虧。如果他們的子女犯了法,或與人發生矛盾,總認為自己的孩子對。
②追求享樂、貪圖眼前快樂的家庭。這類家庭對子女不進行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不進行遵紀守法教育,認為隻要能弄到錢財就是好孩子。
③為達到目的而不惜冒險的家庭。這類家庭總希望能交好運,不勞而獲。家長常鼓勵孩子去走“捷徑”,當孩子違法而受懲罰時,不是作正麵教育,而是教孩子以後不要被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