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查核實。調解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麵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調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雙方發生爭議的原因、經過、焦點及有關的人和情況。②掌握與爭議問題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3)調解。較複雜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發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3人以上,並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通常情況下,調解會議的議程是:①會議記錄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到會人員情況。②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接著,會議主持人宣布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③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進一步核準事實。④調查人員公布核實的情況和調解意見,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⑤依據事實和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不管是否達成協議都要記錄在案,當事人核對後簽字。
(4)製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調解不成的,應做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意見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年齡、性別、職務、爭議的事實,調解不成的原因,調解委員會的意見;調解意見書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及時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6.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設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本企業內依法設立的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有分廠(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業,可以在總廠(或者總公司、總店)和分廠(分公司、分店)分別設立調解委員會。
7.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勞部發〔1993〕301號《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要有三項職責。
(1)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8.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有無時效限製?
所謂時效是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時間規定,包括申請時效、受理時效和調解時效三個方麵。
按照勞部發〔1993〕第301號《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規定,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有時效限製。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征詢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對於申請調解的勞動爭議應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案,到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不成。
9.當事人如何參加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活動?
根據勞部發〔1993〕301號《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參加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活動。
必須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向本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的方式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麵,但必須明確與誰發生了爭議,爭議的事實理由和現在本方的要求。
當事人雙方進入調解活動後,當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應如實陳述自己的見解及調解要求和事實根據。當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調解,即使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仍有權反悔。當事人一方可以在另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後,同意或拒絕參加調解;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調解委員會不受理自己的調解申請,有權要求其作出說明。在調解開始前及調解進行中,當事人對調解員中的任何一名或數名有權依法申請回避,對有關工作人員如記錄人員、鑒定人、翻譯人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也可申請回避。當事人應嚴格遵守調解紀律,不得無理取鬧及幹擾妨礙調解。當事人雙方應互相尊重,友好協商,不得激化矛盾。企業行政不得用行政手段幹預調解。對於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都應自覺主動履行調解協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又反悔的,調解在法定期限內未結束的,調解中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都屬於調解不成,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企業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後,應審查哪些內容?
根據勞部發〔1993〕301號《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規定,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應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1)申請調解的事由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即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行政,爭議的事項是否與勞動問題有關,申請調解的爭議是否在受理範圍內。
(2)調解申請人是否合格。調解申請人必須與該爭議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3)申請的對方是否明確。隻有在申請對方明確的情況下,爭議的事實才能查清,申請人的請求才能有人承受,調解活動才能開展。
(4)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是否明確。調解請求以詳細和具體為好,並要提供相應的事實根據。經審查,調解委員會認為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就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和申請對方。如不受理,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應向何處申訴。對於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應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1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怎樣調解勞動爭議案件?
根據勞部發〔1993〕301號《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於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首先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麵調查核實,調查時應做好筆錄,並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調查結束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進行調解,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指定1至2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召開調解會議調解勞動爭議,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等,進行公正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協議書,送達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應作記錄,說明情況,並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2.國家對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調解委員會委員有什麼要求?
根據勞部發〔1993〕301號《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規定,在工作上,要求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製度,做好調解的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對於擔任調解委員會委員的,要求其應當具有一定勞動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係群眾。當調解委員會委員調整或需要調整時,應由原推選單位或組織另行推舉或指定。調解委員會名單應報地方總工會和地方仲裁委員會備案。
13.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中應發揮什麼作用?
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職工有權通過工會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勞動爭議調解中,工會發揮著重要作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工會代表是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不僅如此,工會在組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方麵有著重要的領導責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這些規定賦予企業工會較強的法律地位,企業工會也就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較多的責任和義務。調解委員會依法獨立調解糾紛,工會不應該直接幹預領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活動,而是應當通過調解委員會中的工會代表及時反映工會對調解的意見或建議,協助調解委員會做當事人雙方的思想工作,勸告雙方友好、和平地解決爭執。工會也有義務幫助調解委員會查明事實真相,提供有關法律、政策谘詢和證據材料,促使調解工作順利及時地完成。
14.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如何?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因為它是當事人雙方在合法、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共同達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也有權敦促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但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製力,在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隻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於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能反悔。
總之,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僅是一種群眾性調解。
(三)仲裁
1.什麼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設立於勞動行政部門之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現,對勞動爭議雙方爭議事項,依法予以居中裁決,從而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製度。
仲裁是世界各國解決勞動爭議普遍采取的一項法律製度,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
2.什麼是自願仲裁和強製仲裁?
自願仲裁指爭議雙方在對某一事件、某一問題發生爭議前約定,或者在爭議發生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把爭議自願交給雙方確定的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或者是法律指定的仲裁機構,依法進行調解、裁決。對仲裁的裁決,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選擇隻表現在是否仲裁及由誰仲裁上。
強製仲裁是指當事人必須依法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強製仲裁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另一類則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製度屬於後者。
3.勞動爭議仲裁要經過哪些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辦案程序一般分為受理案件階段、調查取證階段、調解階段、裁決階段和執行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和仲裁委員會接受申請的階段。
(2)調查取證階段是指仲裁委員會為作出正確裁決,針對仲裁申請和抗辯而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
(3)調解是指仲裁委員會根據情況,對勞動爭議居中調和。
(4)裁決是指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作出裁決,明確是與非,判定爭議雙方權利義務的司法活動。
(5)執行是指對不履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相對方申請法院強製其履行的司法活動。
4.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