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開工建設,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設項目,按本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製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增強服務意識,加強政策宣傳,做好征管工作。對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的不再做納稅調整,未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將地價並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廈地稅函〔2011〕8號

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21號)《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三點“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用地成本為零,不再對土地價值進行評估並入房產原值。如納稅人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將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並入房產原值。

二、納稅人自建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應並入房產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暫不並入房產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準。

三、宗地容積率是指一個地塊上的建築物總麵積與地麵麵積的比,以廈門市規劃局核發的《工程規劃許可證》登載的為準。

(一)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以房產建築麵積的2倍作為占地麵積A,再以A占總占地麵積的百分比確認其地價,並入房產原值;容積率高於0.5的,以該宗地的全部地價並入房產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開發,在申報房產稅時,應按該期(棟)房產建築麵積占該宗地上的房產總建築麵積的百分比配比地價並入房產原值。

為便於我市房產稅的征管實際及房產稅稅源管理係統的更新維護,經研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21號)《通知》和本通知都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請各征收單位加強《通知》的政策宣傳,做好征管工作。對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