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1章 司法行為的道德導向(1 / 1)

丁:前兩天,南京學者羅建給我打來一個電話,讓我關注“彭宇案”。我上網搜索,有關的新聞的評論非常多,爭論也十分激烈。不知你注意這件事沒有?

謝:我從報紙上也看到這件事。簡單地說,就是南京徐壽蘭老太太狀告青年彭宇的一起民事糾紛。彭宇說,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車站出於好心,把跌倒在地的徐老太太扶起來,又送她去醫院檢查。不想,徐老太太和家人得知脛骨骨折,要花費幾萬元醫藥費,便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他承擔醫療費。被拒絕後,徐老太太今年7月向鼓樓區法院起訴。在沒有拿出有力證據的情況下,9月5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裁定彭宇承擔40%的損失,補償原告45876元。一時間輿論大嘩,網上已經出現了為彭宇捐款的活動。在我看來,這樣判決的確出人意外。隻要存在彭宇見義勇為屬實的可能性,就不該判他賠款,否則就成了有罪推定,或者有過推定。

丁:這件事之所以引起爭議,焦點就在法院的判決書上。到底是不是彭宇撞倒了徐老太太,因為證據不完整,事實真相難以還原。判決書運用了推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多的公交車站,是公共場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按照這樣的推理,法院便判定是彭宇撞人。公眾感情上不能接受的,就是這一點。如果彭宇是做好事,他可以采取各種方式,見人摔倒好心相扶本來是很自然的善舉。但按照判決的邏輯,就不應該這麼做。這就極大壓縮了人們行善的空間。我上小學是文革以前,那時提倡人人做好事,生怕錯過了幫助別人的機會。如果遇到一個老人摔倒了,就是小學生也會毫不猶豫地把他扶起來。現在,人們普遍有了戒心,遇到這種事,敢不敢伸出援手,已經成了問題。可見社會風氣變化之大。

謝:這個問題已經困擾我們好多年了。你記得不記得,前幾年發生過一個劉秋海事件。劉秋海是廣東省雷州市政協委員,他在廣西救了一個騎摩托摔倒在路邊的女青年陳小俐,也是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當地交警認定就是劉秋海撞了人,判他賠償。劉秋海告到法院,結果敗訴。他為挽回名譽奔波了好幾年,也沒有結果。這件事引起了多位全國政協委員的不滿,他們質疑這是司法上的地方保護主義作祟。

丁:這種事情一再發生,當然要影響到人們的行為方式。前幾年,北京發生過有人落水的事,結果在場的國人都沒有伸出援手,而是一個路過的外國婦女下水把人救上來。

謝:一個社會好不好,健康不健康,有很多衡量的角度。其中之一便是民風是否向善。如果人與人之間失去了同情之心,而是見難不幫,見危不助,見死不救,那麼,不論蓋多少高樓大廈,有多少外彙儲備,這個社會也是病態的。外國婦女下水救人,說明她來自健康的國度。而我們這邊,則存在世風日下的問題。

丁:世風日下,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有兩個因素,我覺得特別重要。一個是吏製的導向。最近幾年,不斷發生官員見死不救的事件,從一個角度也可以說明官員的精神麵貌和道德狀況。社會出現道德滑坡,往往以官場腐敗為先導。像克拉瑪依發生火災,官員優先逃命,小學生成批被燒死那種事,對社會風氣的傷害特別大。另一個就是司法的導向。有人把法律和道德看成不相關的兩碼事,認為司法行為無須為道德風氣負責,我是不讚成的。司法行使的是公權力,對社會的影響力很大。公正司法的社會效果應當是鼓勵人們多做善事,不做惡事。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司法結果不利於見義勇為,助人為樂,而是好心人無好報,對社會的道德風氣必將產生深刻的負麵影響。社會有權要求法官考慮判決結果的道德導向。輿論強烈批評此案的判決結果,正是出於對世風日下的焦慮,出於對道德重建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