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 電力法律規範(二)(3 / 3)

2.肯定和鞏固了電力體製改革的成果。近年來,電力體製的改革步伐較快,貫徹了“政企分開、省為實體、聯合電網、統一調度、集資辦電”和“因地因網製宜”的辦電方針,明確了以“公司製改組、商業化經營、法製化管理”為基本趨向的改革目標,在電力管理體製、電力企業的經營機製、電價製定、電力投資、電力規劃、電力建設等各個方麵都有比較大的改革。這些改革符合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總體目標的要求,新的電力體製正在建立。《電力法》把電力體製改革的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將保障和促進電力體製改革朝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進一步深化。

3.規範政府的管理行為。《電力法》規定了政府在電力管理中的作用和職責,明確了政府管理部門與電力企業的關係,分別闡述了各級政府和電力企業在發展電力事業中的地位。電力事業中哪些屬於政府行為,政府有關部門對哪些問題要負起責任來,《電力法》中作了明確規定,這對於實現政企分開的改革目標,實現電力工業法製化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4.促進電力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電力企業要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電力企業走向市場後,要積極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要學會在競爭中生存,在競爭中發展。《電力法》分開的原則,將企業推向市場,這對於我國電力企業健康發展將起到促進作用。

5.為解決電力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電力事業與千家萬戶緊密相聯,有關的爭議和糾紛也不斷出現。在有關的民事法律規定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解決複雜的電力糾紛一直是各方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電力法》基於我國電力糾紛的實際情況,依據有關法律的精神,對電力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使責任界限更加明確,這對於促進有關糾紛的順利解決將發揮有效的作用。

三、《電力法》的基本內容

《電力法》全文共分十章七十五條,其基本內容依次為:

第一章總則,共計九條。主要內容是:確定了《電力法》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發展電力事業的基本原則,及電力工業的管理。正確理解和把握總則的內容,是全麵理解掌握《電力法》各項具體規定的關鍵。

第二章電力建設,共計八條。確定了電力建設的有關原則和基本法律製度,主要內容涉及到電力發展規劃,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促進電力建設的發展,保護電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電力建設應當符合電力生產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電力建設的“四同時”原則,依法使用土地,電力建設的用水問題等方麵。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共計六條。主要內容是:規定了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的原則;在安全生產管理、發電燃料的供應、運輸、接卸、電網運行管理、並網運行等方麵確定了基本法律製度。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共計十一條。主要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原則,供電營業區和供電營業許可製度,供電企業和供電機構的義務,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原則,供電企業的權利義務,用戶的權利義務等作出了法律規定。

第五章電價與電費,共計十一條。確定了電價與電費有關的何題的基本法律製度,其中主要規定了電價的概念,製定-電價的原則上網電價的定價方式和應遵循的原則,上網電價的確定程序,互供電價的確定程序,銷售電價的確定程序,銷售電價確定原則和種類,增容費標準的製定方式,對定價權限的約束,收取電費的禁止事項,電價管理部門的基本權力。

第六章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共計六條。主要內容是: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農村電力建設法律關係中的規範職責作出規定;提出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以法律形式體現了國家的農村電力建設產業政策;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農村用電方麵的職責作出規定,同時對電力企業執行供電義務作出規定;對有定價權的主體在製定農業用電和農民生活用電價格方麵作出規定;以法律授權的形式,規定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七章電力設施保護,共計四條。《電力法》專設“電力設施保護”一章,解決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未能解決的問題,同時將《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重要規定上升到法律。主要內容是:對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電力設施保護區有關問題、冉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應當采取的措施、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應當遵守的規定、“線”與“樹”相互妨礙的處理原則、電力設施與其他工程相互妨礙的處理原則作出了法律規定。

第八章監督檢查,共計三條。對電力監督檢查的主體、對象、範圍、權限,以及監督檢查人員的配備、條件、權限義務等作出了法律規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共計十六條。規定了違反上述各章義務性規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侵犯電力企業、用戶及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執行職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