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先行法治化與民營經濟權利保護(3 / 3)

1946年,義烏的糖蔗種植麵積達6.67萬畝,產糖約1萬擔,達到了高峰。然而,在1946年10月開征紅糖貨物稅,導致糖價狂跌,糖價所得尚不敷成本,大半糖車拒絕登記產量。在遭遇抵抗後,縣政府降低了紅糖稅額,但仍采用市場征收和要道堵征等方法強征,引起糖農更激烈的抗爭。1947年4月,鄉民搗毀貨物稅分局義烏辦公處,7月設於佛堂的涎水稽征所和警察分局以及義烏辦公處佛堂征收處均被鄉民搗毀,省督導員也被打傷。很明顯,征稅對於雞毛換糖生意,有重大影響中國社會科學院“義烏發展至文化探源”課題組著:《義烏發展至文化探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頁。。

新中國成立後,對私營工商業進行全行業社會主義改造。1957年,將糖果等九個行業劃歸商業部門管理,私營商業經過清產核資,折價入股,參加公私合營企業,按期領取年息四厘的定息。1958年實現商品流通渠道國有獨營,個體商業不複存在。由此可印證政府幹預的存在,對雞毛換糖生意造成重大影響。

1978年改革開放後,義烏的商業迎來新的機遇。而這次義烏的發展,則是圍繞著政府如何服務於企業的主線展開。《都市快報》上《在有為和無為之間進退自如,1982年以來,義烏政府的四個決策片段》一文,很好地解釋了政府在義烏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正麵作用金立鵬:《在有為和無為之間進退自如,1982年以來,義烏政府的四個決策片段》,《都市快報》2006年5月26日。:

20多年前,一位名叫馮愛倩的農婦為了爭得提籃小賣、經商糊口的權利,麵對“父母官”謝高華拍案直言,由此催生義烏曆史上第一本個體經營執照和第一個馬路集市。

從謝高華到樓國華,市(縣)委書記換了幾任,義烏黨政機關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傳統卻始終未變,興商建市的戰略一直堅持了下來。

而真正發生了變化的是:20多年來,小商品市場八度擴建,一代代更新,直到發展為如今的“華夏第一市”。

片斷1:

1982年在源頭作出決策的人們

在義烏20多年的發展曆史上,有一位衢州老人是永遠不應該被忘記的。

他叫謝高華,1982年從老家衢縣調任義烏縣委書記,時年56歲。正是在他短短的三年任期中,在打擊“投機倒把”的大環境下,義烏產生了第一代小商品市場,並提出了至今仍被當作信條的“興商建縣(市)”口號,揭開了義烏“火山大爆發”式的發展序幕。

謝高華當年如何作出“興商建縣”決策的故事,民間流傳著多個版本。而其中關於他和農婦馮愛倩之間的故事流傳最廣。

現年60多歲的馮愛倩目前是義烏市政協委員,並參與管理中國小商品市場。在義烏市委大院內,許多工作人員見了她都會尊敬地叫一聲“馮姨”。1982年的一天,“馮姨”跨著貨籃子把縣委書記堵在了辦公室裏:“為什麼老是趕我們?”“政策不允許,不準在街上擺攤!”“我沒工作,但要吃飯,不擺攤我吃什麼?”馮愛倩在書記的辦公室裏拍起了桌子。

謝高華反倒冷靜了下來:開放市場的確能解決相當一部分人的生活出路,但政策不允許啊,到底應不應該開放集貿市場呢?“當時義烏縣城有2.4萬人口,麵積大概隻有2.5平方公裏,一沒資源二沒工廠,老百姓要吃飯,就必須要找一個突破口。”謝高華回憶當年的情景,“但義烏這地方的人很勤奮,頭腦也很活躍,而且一大批農村的富餘勞動力還偷偷做一些針頭線腦的小生意,不少人還從這些不起眼的小生意中賺了錢,造起了房子。”

謝高華對義烏人性格的認識,來自他自己的觀察。在他身邊工作多年的老幹部馮誌來回憶,“謝書記有晚睡晚起的習慣,一般早上9點左右起床,然後就到下麵轉轉,到了晚上再叫各個部門負責人去彙報,淩晨兩三點鍾睡覺,所以他容易與老百姓掛上鉤”。

1982年9月,在做了四五個月的調查研究之後,義烏縣委常委會作出決定:開放位於義烏湖清門的小商品市場。並提出“四個允許”:允許農民經商、允許從事長途販運、允許開放城鄉市場、允許多渠道競爭。並出資在縣城稠城鎮朱店街兩側搭起了上可遮雨、下可擺攤的簡陋市場設施,人稱“草帽市場”。

雖然當初攤位隻有700多個,但義烏小商品市場確確實實在這片黃土地上誕生了。

有幸的是,謝高華那一屆政府作出的決策受到了上級領導的支持,時任金華地委書記的董朝才曾多次到義烏調研,並親自指示《金華日報》為義烏建設小商品市場創造輿論條件,省政府分管農業的副省長沈祖倫則在全省農村工作會議上對義烏“興商建縣”發展經濟的模式明確表示了支持。

1984年10月,義烏縣委、縣政府受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決定精神的鼓舞,果斷提出“興商建縣”的發展戰略。把市場擺在義烏經濟社會發展的龍頭地位,把商貿業作為義烏的主導產業,大力發展小商品市場,推動義烏市場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

與此同時,謝高華結束了他在義烏的三年主政曆程,調任衢州。

片斷2:

放水養魚,征稅政策所解放的活力

謝高華一屆政府“打開城門”後,義烏進入五年的平穩發展期。許多老幹部回憶,為了避免“樹大招風”,當時政府基本上采取不事聲張的方針。“溫州的迅速崛起,也為我們創造了條件。”馮誌來回憶說,由於有行政級別更高的溫州作擋箭牌,義烏在當時的環境下爭取到了難得的發展條件。在此期間,主政義烏的鄭尚金采取了放水養魚政策,即在全縣推廣個體加工戶定期定額征稅政策,以50個攤位為一個小組,按營業額大小大家坐下來評議納稅額,各個攤位按確定的等級納稅。

這種全新的征稅模式結束了“年初定稅,年中補稅,年末查稅”那種人心惶惶、束縛手腳的曆史,讓義烏的個體加工戶放開手腳去創業發展,開創了前所未有的“企業經營戶滿意,鄉村幹部滿意,財稅工商滿意,義烏小商品市場興旺”的全新局麵。

到了1990年,義烏小商品市場成交額躍居全國各大專業市場之首,此後年年保持這一桂冠。

片斷3:

“養蜂者說”土地問題是這樣解決的

“義烏的小商品市場就好比是一個蜂窩,經營者就是蜜蜂,政府則是做這個蜂窩的人。蜜蜂在政府的有效控製下辛勤地工作,政府和社會可以現成地去割蜜去收獲。”

這是毛光烈在義烏擔任市長期間提出的“養蜂戰略”。“這個蜂窩,指的是方方麵麵政府的服務,但在當時的情況下,解決蜂窩的原料‘土地’是第一位的。”

20世紀80年代末的義烏,城區常住人口已達14萬,流動人口6萬~8萬,城區麵積擴大到6平方公裏。

1987年,義烏提出了建設中等城市的目標,卻受困於城市國有土地的無償、無限期使用。

一方麵,政府擁有大量土地所有權,卻不能從經濟上得到體現,隻有投入沒有收益,導致城市越發展,開發資金越短缺,基礎建設包袱越重;而另一方麵,大量農民進城經商,但沒有土地,市場對土地的需求旺盛。這種供需關係的失衡,還直接導致一係列違法交易。1990年10月,在毛光烈的帶領下,義烏市經濟研究小組和體改辦成立了國有土地研究小組進行籌備,半年後,報請省政府要求批準試點。1991年6月,浙江省政府批複原則同意義烏市進行土地有償使用改革試點。

1991年8月,義烏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落下第一槌,經過9名個體工商戶公開競標,最後以每平方米5824元成交站前小區3號樓,創造了當時全國土地使用權對內出讓地價的縣市級紀錄。

10年來,義烏市城區麵積由不到3平方公裏發展到眼下的32平方公裏,投入城市建設的資金超過100億元,這些資金的絕大部分,就來自市場化的渠道。

片斷4:

水權交易為能源緊缺時代未雨綢繆

曆史的巨輪滾滾駛入21世紀,能源問題日漸成為全世界關注的話題。

交到新任市委書記厲誌海手上的接力棒中,除了一個粗具國際商貿城市氣象的嶄新義烏,還有刻不容緩的資源問題。

1995年的大旱給身處浙中盆地的義烏拉響了警報。這裏不得不交待一下義烏的地理位置。它位於浙中丘陵盆地,東、北、南三麵環山,中部丘陵起伏,且有眾多大小不等的山間盆地,構成一個狹長的走廊式平原。境內主要河流是義烏江(東陽江下遊),但上遊適宜建水庫的地方少,所以水資源一直較緊缺。

1997年,義烏市建成城市供水水庫——八都水庫。這個水庫年供水2600萬立方米左右,大大改善了供水狀況。

但按城區35萬人口計算,一年需要水量為6800萬立方米,如發展到50萬人口,則需要1.2億立方米。顯然,義烏人自己的水,遠遠解不了城市發展的渴。

東陽與義烏同屬錢塘江重要支流金華江流域,位居上遊,是該流域內水資源相對豐富的一個縣級市,人均水資源2126立方米,超出義烏將近一倍。東陽境內擁有兩座大型水庫,其中僅一座橫錦水庫的總庫容量就相當於義烏全市大小水庫加山塘總庫容量的近兩倍。加之兩市毗鄰,市中心相距不過十多公裏,因此如果能引進東陽水,那真是一件美事。

2000年5月,厲誌海上任兩個月後,義烏向近鄰東陽市提出了買水方案。但在具體商談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很大分歧。

東陽市先是提出,由東陽市出資直接鋪水管到義烏,向義烏市提供商品水。在遭到義烏方堅決否決後,又提出要規定年限。但義烏的態度簡直就是不容置疑,“其他都好商量,就是‘永久性’不能商量”。

義烏市一麵耐心說服,一麵指出,義烏跟東陽是唇齒相依的關係,義烏需要東陽的水,但義烏的機場也在為東陽服務,義烏的小商品市場帶動了東陽的經濟……

最後,經過多次磋商,雙方簽訂了用水權轉讓協議,義烏市一次性出資兩億元購買東陽橫錦水庫每年4999.9萬立方米水的使用權。

這次水權交易,又創下了義烏無數個全國首創中的一個。兩億元買水到底值不值,厲誌海的解釋是:通過購買水權這種方式解除缺水這個瓶頸,也就是為義烏的可持續發展創造了條件。從表麵上看我們花了兩億元,其實我們算過賬,這很合算,如果自己建水庫,再加兩億元也是不夠的。

在上述四個堪稱典型的決策片斷中,我們可以看到義烏政府在義烏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關鍵作用。對此,北京大學的陳慶元有如下評論:

真正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角色應該定位在調控有度的有為政府上。

有為政府是義烏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雖然義烏發展的特色一開始是由民間力量萌發的,但後來的發展進程中,政府的引導、調控、規範、服務發揮了決定性作用。義烏經濟社會的每一步發展提升,都帶有鮮明的有為政府烙印。

從理論上來說,政府越是從市場參與者角色中退出,就越能發揮其糾正市場失靈的積極作用。因此,政府首先要把資源配置主導權交給市場,致力於履行應由政府履行的職責。

包括搞好宏觀經濟調控,保持經濟的穩定;為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製定必要的法規,並嚴格執法;加強對資源(包括土地)、環境就業、社會保障、安全、衛生、交通等方麵的管理,為社會創造良好的生產和生活環境;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其他公用事業服務等。

從長遠來看,政府要真正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有所不為指的是,應該由市場配置的資源,交給市場配置,絕不插手,比如企業的生產經營;有所為指的是該政府管起來的,必須管到位,比如創造環境、保護環境。

義烏市曆屆黨委、政府的明智、高明之處,在於能順應老百姓求富、盼富的心願,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並對市場的發展加以引導,在有為與無為中進退自如參見《都市快報》2006年5月26日。。

為什麼在改革開放以前,政府的幹預導致義烏經濟的衰退,而在改革開放以後,政府的介入就導致義烏經濟的崛起呢?有兩個方麵的原因:第一,在改革開放以後,製度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最為根本的特征是,政府已經通過計劃經濟體製控製了一切經濟發展所需的資源和權力,因此,一個無為的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是完全不可能的。政府的無為,在大部分資源都歸政府控製的條件下,就隻能導致經濟的停滯。義烏政府的特殊之處,即利用特殊的政治條件,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資源,用以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第二,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隻有特定方式的政府幹預,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具體地說,隻有促進私權擴張和保護的政府幹預,才是有利於經濟發展的。無論是允許集市貿易,還是定額征稅,或者土地有償使用,都是向擴張私權、保護權利的方向去行使權力的,因此,義烏的經濟由此而獲得騰飛的機遇,完全符合權利假說,亦在情理之中。

(三)權利保護機製與浙江經驗

浙江的經濟是有特殊性的。最為顯著的特性是,浙江經濟缺乏一個明顯的中心,廣東有廣州、深圳,江蘇有蘇州,福建有廈門,而在浙江,並不存在一個明顯的經濟中心,對此,有人總結為“群狼經濟”http://www.xici.net/b95752/d60067097.htm(最後訪問時間:2008年7月20日)。:

時常看到論壇上流行排座位:一會兒是杭州、寧波排老大,一會兒是第四城之爭。其實熱中排名的爭論者很無知,腦袋中還存留計劃經濟的殘跡。

中國各省典型的發展模式是:將資源通過計劃手段強製性地挪到省會或中心城市,在全省造成一二個中心,而餘下的地區都很貧窮,需要中心城市的輻射。這樣的後果是:中心城市畸形發展,甚至可以排進全國前幾位,而其他地區則很落後。這種模式有點像一隻老虎帶著一群綿羊,像西安,成都,重慶,武漢……

而浙江則不屬於這種模式。浙江的大城市,不論是杭寧溫,若放到全國範圍,都隻能排在10名開外,算不上大老虎。而且浙江城市的發展基本上立足自我,彼此沒有多少依賴關係。這有點像群狼,杭寧溫最多也就是幾匹大一點的領頭狼。

浙江沒有大老虎,為什麼還能領先全國呢?就在於浙江的11匹狼都有自己獨立的發展能力,誰也沒有太依賴誰,而且彼此能協同作戰,所以才有很強的戰鬥力,可以打敗老虎領頭的群羊。

但若狼離開了群體,出去單打獨鬥,則不是老虎的對手。有位寧波老兄說要脫離浙江,成為直轄市。這位老兄也許不明白,若寧波真的直轄了,不但沒有了群狼的支持,而且成為上海這隻大老虎口中的獵物。不但失去了競爭力,而且成為附庸,失去了寶貴的獨立人格。第四城的爭論就更沒意思了。無非是今天你吃的飽一點,跑的快一點,明天我也可以趕上來。你的牙齒鋒利一點,我的腳力強一點,各有長短。就算爭到老四的位置了,拿到全國,人家也隻認你是浙江狼群中一匹比較健壯的狼而已。

不僅城市,企業發展也是如此。浙江缺少特大企業,沒有海爾、春蘭,更沒有華為、聯想這種老虎級的企業。可是浙江的企業為什麼有競爭力?無非是中小企業的群體配合競爭能力。任何一家中小企業單打獨鬥去和大企業競爭,都無疑狼入虎口,死路一條。經濟學家鍾朋榮說浙江的經濟是“小狗經濟”,其實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群狼經濟”。

接下來,作者把“群狼經濟”歸因於文化上的因素:

浙江產商人,尤其是浙東一代,存在著群體性經商現象,雖然就個體而言,古代浙江沒有出範蠡這樣的大商人,現代也沒有張瑞敏般的出名企業家。然而,今之浙商為何能夠揚名海內外呢?人人談起莫不敬佩萬分,也是在於它的群體性,麵對同胞從不互相殺價,能夠一致對外,古之龍遊幫,近代稱雄上海的寧波幫,現代為錢走天涯的溫州幫,都莫不如此http://www.xici.net/b95752/d60067097.htm(最後訪問時間:2008年7月20日)。。

顯然,文化上的因素是至關重要的,在此,我們更願意關注政府的作用。如溫州和義烏的發展所顯示的那樣,浙江的經濟基礎是很薄弱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在浙江幾乎沒有多少投資,因而也就沒有留下多少大型國企。可以這樣說,浙江的官員在麵臨經濟發展的難題時,幾乎沒有多少可選擇的餘地,除了順應民意,順應民間自發的經濟衝動,沒有其餘的選擇。按照經濟學上的路徑依賴理論,浙江幾乎一開始就注定隻能走民間自發,政府順應的發展模式。而對於計劃經濟遺產較多的地區,例如,東北地區,政府官員首要的關注點,一定是如何處理現有的企業,如何使現有的企業增加效率。這就使得大部分製度上的創新,隻能發生在浙江這樣的計劃經濟遺產較少的地區。而浙江官員具有的務實、關心民生的態度,使得他們在順應民意時,缺少其他地區常有的對官位的過分憂慮。無論是袁芳烈、董朝才還是謝國華,都同樣能夠務實,眼睛向下,因而都能夠及時調整政策,為經濟發展奠定製度基礎。隻要各地區的官員都采取同樣的態度,各地區必然會根據自身的特點,尋找自身的產業定位,這正是浙江經驗的本質所在。從程序上來看,這是一個相互循環的過程:民間基於謀生或者擺脫貧困的動機,會發現具體的商機,而在當時的條件下,利用這些商機必定是違犯這種或者那種國家管製的規定,因而,就必須由當地政府提供具體的允許和保護的規定,當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時,新的機會出現,政府也必須由此提供新的保護,如此循環不已。

四、未來的改進空間:來自經驗調查的初步結論

我們在前麵一再強調浙江各地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浙江各地政府在保護權利,尤其是民營企業權利方麵已無事可做。實際上,改進的空間仍然存在。顯然,對此有發言權的是企業,為此,我們在浙江範圍內進行了問卷調查。

我們知道,新製度經濟學的一個基本結論是,權利的配置,會影響效率的實現。科斯把原因歸結為交易費用的存在RonaldH.Coase.‘TheProblemofSocialCost’,1960JournalofLawandEconomics,Ⅲ,October,1—44.ReprintedinJamesM.Buchananed.LandmarkPapersinEconomics,PoliticsandLaw,2000.。如果這個結論成立,那麼,權利是否獲得切實有效的保護,當然也會影響經濟績效。也就是說,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與其保護權利的狀況有直接的關係。至少就民營經濟的發展而言,如果對民營企業的權利不能有效保護,民營經濟的發展將是不可想象的。

然而,很奇怪的是,我們很少看到關於權利保障與民營經濟發展關係的係統調查,偶爾能看到的隻是媒體所報道的一些個案。個案當然有說明價值,不過,個案要具備新聞價值,要麼具有典型性,要麼具有極端性,而報道出來的具體個案究竟是屬於典型性還是極端性,卻無法根據報道本身直接確定。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希望知道,對民營企業的權利保護的一般狀況如何,不能完全依賴於媒體的報道,而必須直接進行一定範圍和一定規模的調查。如果我們把權利保護狀況理解為一個區間,其中的一個極端是不存在任何保護,我們用0表示,另一個極端是完全的保護,我們用1表示,那麼實際情況隻能是在0到1之間。媒體報道的個案,可能都是接近於0的情形,而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就通常情形而言,實際的取值是在什麼位置——0.2,0.5,還是0.9?獲得這些具體的結論,才能讓我們對目前權利保護狀況以及民營經濟的發展狀況,有更為具體的了解,也才能更好地了解我們目前的製度是否存在問題,存在什麼問題。

基於這樣的考慮,我們根據初步調查(預備性調查)以及一些媒體報道,以及我們所了解的學術界關於民營企業權利保護狀況的看法,歸納為幾個假設,並根據這些假設,設計問卷,在浙江省的範圍內進行了調查。本文旨在報告這次調查所獲得的基本結論。第一部分是我們旨在驗證的假設,第二部分是對調查結果的分析,第三部分是關於這次調查存在的問題以及我們所得出的基本結論。

(一)希望驗證的若幹假設

我們希望驗證的命題(以下稱為假設,因為還有待驗證,故稱假設)如下:

假設一:對民營企業來說,更需要擔心的是來自公權力機關而不是私人對其權利的侵害。

根據2004年12月18日浙江大學法學院“權利保障與私營經濟發展”學術討論會上得出的結論,大部分與會學者認為,這個假設是成立的。對這個假設,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第一,來自公權力機關的侵害有中國特殊性,也就是說,能夠由此進一步看出中國現行製度的特殊性,而來自私人的侵害則看不出這一點。從這樣的角度來考慮,我們應該以公權力機關——而不是私人——侵害民營企業權利的情形為關注重點。第二,民營企業所受到的侵害,事實上更多地來自於公權力機關,或者說,相對於來自私人的侵害而言,民營企業更擔心來自於公權力機關的侵害。顯然,第一種情況無法直接驗證最多隻能根據相關的橫向數據——例如中國和美國政府對企業權利侵害的不同情況的比較,來說明某種數據(例如侵害權利的來源)與製度特殊性之間的聯係。例如,如果相關的數據能說明,在美國,對企業權利的侵害,主要來自於私人,而不是政府,那麼,這說明美國的情況與中國不同。如果我們能得到大部分國家的數據,都說明對企業權利的侵害,主要來自於私人而不是政府,那麼,就能說明我們的製度存在一些特殊的地方。不過,究竟存在哪些特殊地方,單純進行數據的比較,我們還是無法知道。也就是說,這裏最多存在間接驗證的可能性,而不存在直接驗證的可能性。,因此,我們主要驗證後一種情況。

假設二:在中國,普遍存在公權力機關或者官員對民營企業權利的侵害。

根據相關媒體報道,或者某些私營企業主的抱怨,可以得出這麼一個假設。但是,究竟是否如此?則必須驗證。

假設三:在中國,公權力機關或者政府官員對民營企業權利的侵害程度,在地區間存在差別。

我們知道,中國各地區的民營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如果我們認為權利保障製度對於民營經濟發展至關重要,那麼,由此反推,就可以認為,各地對民營企業權利的保障,一定存在很大差別。對這個假設,我們不是直接進行設問來驗證的,而是通過下麵的幾個更小的假設來驗證:

(1)對民營企業權利保障程度的差別,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關(包括當地的財政狀況、盈利企業的數量等)。

(2)對民營企業權利保障程度的差別,與政府是否搞形象工程有關(政府的政績壓力)。

(3)對民營企業權利保障程度的差別,與企業所在的行業管製程度有關。

假設四:在企業權利受到公權力的侵害時,企業很少到法院起訴。

可以肯定,如果企業經常去法院起訴,說明法院能夠約束政府,那麼,政府對企業權利侵害的情形就會很少發生。反過來,政府經常侵害企業權利,說明企業不會或者不能尋求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假設五:當企業經常受到來自公權力機關的侵害時,對民營企業的發展產生了影響。

這是根據我們的命題得出的結論。但影響程度如何,則需進一步加以驗證。

假設六:當企業經常受到來自公權力機關的侵害時,民營企業會采取一些措施來防範和規避。這些規避措施,會對民營經濟的發展產生負麵影響。

如果經常受到侵害,企業采取防範措施,是可以很簡單地推出來的(隻要防範的成本低於收益),但是,這些措施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影響,則需加以驗證。顯然,影響程度取決於采取什麼樣的措施,不同措施影響程度不同。

假設七:公權力機關在選擇侵害對象時,會存在歧視。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民營企業都受到同等程度的歧視。

這也是在媒體報道中容易發現的一個問題。在驗證時,我們試圖找出歧視的標準,即根據什麼來進行區別性對待。我們找出幾個標準:是否努力與政府部門保持良好關係;企業家是否擔任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企業中是否有人在政府部門工作過。

假設八:公權力機關之所以能夠經常侵害企業權利,是因為企業必須在很多事情上依賴政府的幫助。換言之,政府權力過大,是問題發生的根源。

假設九:當政府政策發生不利於企業的變動時,民營企業一般是受害者。這是一個可以不去驗證的命題,理論意義與前麵所述存在差別。

(二)調查的情況和基本分析

本調查共發問卷128份,涉及浙江所有的地區。收回問卷41份,有效問卷32份。

需要說明的是,這次調查的對象局限於具備法人資格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發展”與“民營經濟發展”,這兩個概念是否有區別,取決於我們對“企業”定義的寬窄,如果把“企業”的定義外延放得很寬,則兩個概念基本相同,反之,則“民營經濟”是一個比“民營企業”更大的概念。在經濟學上,企業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而在法學上,則是一個窄得多的概念,一般包括合夥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組織,而個體工商戶則不被認為是企業。。我們驗證的範圍,實際上比標題顯示的範圍要小一些。也就是說,非法人的民營經濟,實際上沒有納入我們的調查範圍。這樣的選擇主要與調查的條件有關,要獲得非法人企業的有關資料,目前還存在很多困難。不過,範圍的縮小對結論的影響是有限的。考慮到法人型的民營企業在我國實際上享有各種優待,因此,如果調查法人型的民營企業,也能得出權利保障不佳的結論,則其對於非法人企業的民營經濟而言,權利保障自然更為不如人意,應是合乎邏輯的推論。

根據回收的有效問卷,假設驗證的基本情況如下:

假設一的回答情況見表5·3。回答肯定權利侵害的主要來源是公權力機關的,隻有35%,回答來自於公權力與私人侵害兩者差不多的有53%,兩者合計88%,回答主要來自於私人侵害的,隻有6%。因此,總體來看,對企業權利的侵害,確實來自於公權力機關。

表5·3權利侵害來源

侵害來源百分比(%)

公權力35

私人6

以上兩者差不多53

沒回答6

假設二的情況具體見表5·4。最多的情況是過年過節送禮,占22%,第二、三位是車輛被借用,以及位官員的親友安排工作,分別為15%和14%。第四位是政府違約,為12%,第五位是攤派,為10%,第六位為獲得審批送禮,為7%,索賄、提前征稅、沒有回報的集資、借錢、檢查時招待以及沒有遇到任何一種侵害的,都是2%。從回函來看,侵害是普遍存在的,侵害的方式也多種多樣。值得注意的是,侵害又更多以“灰色”形式出現。例如,過年過節的送禮、車輛借用以及安排工作等等,赤裸裸的索賄則比較少見。

表5·4侵害方式

侵害方式百分比(%)

過年過節送禮22

車輛被借用15

為官員親友安排工作14

政府違約12

攤派10

為獲得審批送禮7

來企業檢查要招待一番5

來企業報銷發票5

借錢2

提前征稅2

沒有回報的集資2

索賄2

沒有遇到上述任何一種侵害2

假設三的情況見表5·5。普遍認為公權力侵害權利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關(72%),部分認為與當地的民營企業的數量有關(20%),還有部分認為與政府搞政績工程有關(8%),很少認為與管製程度有關,這可能是因為被調查企業很少屬於受管製行業的緣故。

表5·5導致公權力侵害權利的影響因素

影響因素百分比(%)

當地經濟狀況72

民營企業數量20

政績工程8

管製程度0

假設四的情況見表5·6。會到法院起訴,以正式的法律作為糾紛解決的,隻有4%,相當高的比例認為隻有忍受,而沒有更好的辦法(32%)。即使選擇抗爭,也更多地求助於上級部門(20%)、領導(16%)以及行業協會(16%)。借助於媒體的,比例也不高(8%)。

表5·6救濟途徑

救濟途徑百分比(%)

沒有什麼辦法,隻有忍受32

投訴到上級部門20

找領導16

求助於行業協會16

求助於人大或者政協8

到法院起訴4

找媒體曝光4

為什麼不到法院起訴呢?這是非常值得關注的(見表5·7)。沒有人認為法院無權受理(0)。大部分企業主要是擔心訴訟會把關係搞僵,影響以後的關係(63%)。部分認為是法院審理時間過長(23%)。很少的比例認為法院缺乏獨立性(9%)以及判決執行力差(5%)。

表5·7不到法院起訴的原因

不到法院起訴的原因百分比(%)

起訴會影響以後與政府的關係63

法院審理時間過長23

法院缺乏獨立性,也得聽政府的9

判決執行力差5

法院無權受理0

假設五的情況見表5·8。對企業的主要影響是企業的總經理不得不花時間處理好與政府各部門的關係(45%)。值得注意的是,認為對企業沒有太大影響的,比例也很高(23%);認為對企業影響很大,導致企業陷入困境的,為14%;認為導致企業錯過了很多發展機會的,為9%;認為導致企業利潤減少的,為9%。這表明,在浙江,民營經濟發展的政府環境相對還可以,而企業在應對的策略上,則主要采取預防的措施。

假設六的情況見表5·9。權利屢受侵害會導致資本外流,包括把企業遷往保護狀況好的地區(37%)、在外地辦分公司(21%)以及減少自己的資金投入(13%),三者合計高達71%。相當高的企業考慮與當地領導搞好關係(25%),很少的比例選擇辦外國護照(4%)。

表5·8公權力侵害權利對企業發展的影響

公權力侵害權利對企業發展的影響百分比(%)

老總要花很多時間來處理好與政府的關係45

對企業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23

使企業舉步維艱,甚至陷入困境14

使企業的利潤攤薄了9

使企業錯過了很多發展機會9

表5·9權利屢受侵害的規避措施

權利屢受侵害時企業采取的規避措施百分比(%)

把企業遷往保護權利較好的地區37

與當地領導搞好關係25

在外地辦分公司21

利用當地資金,減少自己的資金投入13

辦外國護照4

假設七的情況見表5·10。與政府搞好關係的主要目的是辦事方便(38%),而不是為了預防政府各部門的故意刁難(10%)或者動不動來檢查(14%)。為了獲取額外利益的也不少(額外優惠17%,貸款21%)。民營企業家當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的經濟利益也很明顯(見表5·11),包括辦事方便(47%),減少政府部門的刁難(19%)以及降低檢查頻率(5%)。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很多企業認為沒有什麼好處(29%)。

表5·10與政府部門搞好關係的目的

與政府部門搞好關係的目的百分比(%)

辦事方便一些38

獲得貸款21

獲得額外優惠17

政府部門不會動不動來檢查14

不會來故意刁難10

表5·11當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的好處

當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好處百分比(%)

辦事方便47

沒什麼明顯的好處29

來刁難的政府部門少19

不會動不動來檢查5

假設八。我們針對兩個問題來進行驗證。第一個問題是,創造有利於民營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主要取決於什麼?這個問題可以驗證在民營企業眼中我國的法治化程度(見表5·12)。法治化程度越高,則政府侵害權利的可能性就越低。大部分認為主要取決於國家立法(45%),相當大的比例認為依靠黨的政策(27%)或者是當地領導(8%)。總體來看,法治化的程度不高。第二個問題是,民營企業在發展中在哪些事情上特別需要政府的幫助?結果,前四位分別是(見表5·13):很多事情都離不開政府的幫助(26%)、獲得土地(27%)、獲得銀行貸款(19%)、上市融資(11%)。因此,總體來看,政府的權力過大,可以認為是問題存在的根源。

表5·12有利於民營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的因素

有利於民營企業發展的外部因素百分比(%)

國家立法45

黨的政策27

當地領導8

當地經濟狀況8

主要取決於自己,與外部環境關係不大8

直接主管的政府部門4

表5·13民營企業需要政府特別幫助的事項

民營企業需要政府特別幫助的事項百分比(%)

獲得土地27

很多事情都離不開政府的幫助26

獲得銀行貸款19

上市融資11

解決勞工問題9

獲得開業審批4

保護企業知識產權4

假設九的情況見表5·14。主要是驗證在民企的角度如何看待民企與國企之間的地位差別。大部分民企認為,民企和國企的地位總體上差不多,各有各的難處,甚至還有6%認為民企實際上受到優待,認為民企受到歧視的,隻有22%。我們還調查了一個具體的問題,即政府緊縮銀根時,民企是否首先受損?67%認為不是,隻有33%認為是。

表5·14與國企相比,民企確實受到歧視嗎

民企確實受到歧視嗎百分比(%)

民企受到歧視22

民企受到優待6

總體上差不多,民企與國企各有各的難處72

(三)本次調查的基本結論

根據調查可以顯示,浙江的法治水平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根據這次調查,公權力機關侵害企業權利,采取的是各種間接的辦法,因而,其違法性至少不是那麼明顯,直接索賄受賄的情況不多。然而,調查也顯示,即使在浙江這樣相對製度完善的地區,對民營企業權利的侵害,也主要來自於公權力機關,並且,公權力機關對民營企業權利的侵害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權利侵害對企業的影響也較為明顯。這都是未來可以改進的空間。

從企業為保護自己而采取的策略來看,兩種主要的策略值得關注。第一是以各種形式獲取政治身份,來改善企業家和企業的政治地位。調查顯示,民營企業家以當選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形式參與政治,能給企業帶來明顯的利益。第二是采取各種私下解決的方式來爭取與政府有良好的關係。調查顯示,企業在處理與公權力機關的關係時,很少采取對抗的方式直接以正式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而是力圖采取溫和的私下解決的方式。調查顯示,企業很少起訴政府機關,主要基於保持良好的長期關係的考慮。其形成原因,或許是因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在眾多方麵仍需政府的幫助,換言之,由於長期博弈格局的存在,導致企業在應對來自政府的侵害時,必須采取更為溫和的更具策略性的方法,而不能采取激烈對抗的方式而影響企業未來的發展。我們認為,這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

結論

法治是以權利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任何權利,法治是不可能存在的。在這種意義上,民營經濟的發展為法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進一步我們也可以說,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必定先行進入法治化。在民營經濟權利保護與先行法治化之間,存在著內在的關聯關係:第一,民營經濟的發展以權利得到承認和保護為前提,這就是權利假說,在第二節已對此展開詳細的論述。如果權利得不到保護,民營經濟的發展是難以想象的。第二,當權利得到承認並得到充分的保護時,法治也就真正地得以實現。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大背景下,民營經濟發展實際上是向法治轉型的一種具體途徑。計劃經濟本質上是否定私權的經濟,因而,向市場經濟轉型,就必須有一個承認私權和保護私權的私權擴展過程,而這個過程,就表現為民營經濟得到發展的過程。區別是,民營經濟是從經濟層麵看問題,而先行法治化則是從法律層麵看問題,如此而已。

在改革開放以後,製度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最為根本的特征是,政府已經通過計劃經濟體製控製了一切經濟發展所需的資源和權力,因此,一個無為的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是完全不可能的。政府的無為,在大部分資源都歸政府控製的條件下,隻能導致經濟的停滯。義烏政府的特殊之處,即利用特殊的政治條件,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資源,用以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隻有特定方式的政府幹預,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具體地說,隻有促進私權擴張和保護的政府幹預,才是有利於經濟發展的。

從浙江模式的發展動因來看,如溫州和義烏的發展所顯示的那樣,浙江的經濟基礎是很薄弱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在浙江幾乎沒有多少投資,因而也就沒有留下多少大型國企。可以這樣說,浙江的官員在麵臨經濟發展的難題時,幾乎沒有多少可選擇的餘地,除了順應民意,順應民間自發的經濟衝動,沒有其他的選擇。按照經濟學上的路徑依賴理論,浙江幾乎一開始就注定隻能走民間自發,政府順應的發展模式。浙江官員具有的務實、關心民生的態度,使得他們在順應民意時,缺少其他地區常有的對官位的過分憂慮。無論是袁芳烈、董朝才還是謝國華,都同樣能夠務實,眼睛向下,因而都能夠及時調整政策,為經濟發展奠定製度基礎。隻要各地區的官員都采取同樣的態度,各地區必然會根據自身的特點,尋找自身的產業定位,這正是浙江經驗的本質所在。從程序上來看,這是一個相互循環的過程:民間基於謀生或者擺脫貧困的動機,會發現具體的商機,而在當時的條件下,利用這些商機必定是違犯這種或者那種國家管製的規定,因而,就必須由當地政府提供具體的允許和保護的規定,當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時,新的機會出現,政府也必須由此提供新的保護,如此循環不已。

盡管浙江在保護民營經濟、保護企業權利方麵居於全國領先地位,然而,我們的調查也顯示,在未來如何更好地為企業服務,更好地保護企業權利,浙江仍然有大量的功課要做,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