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裁定是否作出之日立即生效
判決、裁定作出之日是否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分為不同的情況。
判決、裁定作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有以下幾種: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無論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還是作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包括: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依法不準上訴的裁定,指除了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之外的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
除了作出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能否就案件的某一部分先作出判決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有一個或者幾個訴訟請求。在一般情況下,隻要作為一個訴,事實調查清楚後,就應當對原告提出的全部請求作出裁判。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在一定時間內難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對所有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為了防止訴訟過分遲延,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對案件的一部分事實已經查明,而這一部分又需要及早判決,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比如,某一繼承案件,繼承人甲認為在繼承人乙處的房屋和其他所有的財產均屬遺產,要求繼承。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除房屋外的其他財產屬乙的個人財產,不是遺產,但對於房屋是否屬於遺產一時難以查明。此時,人民法院可以對除房屋外的其他財產先行判決,繼續審理關於房屋繼承的請求。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就案件某一部分作出的先行判決不服的,可以就該部分判決提起上訴。
民事案件應當在多長時間審理終結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於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穩定,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的審理規定了以下期限: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4.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什麼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在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確因突然患病等正當理由沒法到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就難以進行,這將影響人民法院正確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工作,致使案件審理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比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即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後另行通知。
什麼情況下可以中止訴訟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程序開始後,應依照法定程序連續進行下去,經法定階段作出裁判。但有時,也會出現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序不能進行或者不宜進行,需要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即中止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還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訴訟的情況。 比如,當事人參軍或者調動工作後,還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中止訴訟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訴訟的裁定應當以書麵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中止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不得申請複議。中止訴訟的裁定的效力表現為,除了已經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需要繼續執行的以外,一切屬於本案訴訟程序的活動一律停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複訴訟程序,自訴訟程序恢複之日,中止訴訟的裁定自行失效。訴訟程序恢複後,原來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繼續有效,並對訴訟承擔人有約束力。
什麼情況下終結訴訟
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因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並作出裁判後終結,但在訴訟進行中,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或者繼續進行下去沒有意義時,也應當終結訴訟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人民法院終結訴訟的,應當作出書麵裁定。裁定應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
訴訟終結隻是訴訟程序的終結,不能涉及案件的實體問題,不能在終結訴訟的裁定中,同時確定死亡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歸屬。
當事人不服一審裁決是否還可以上訴
我國民事案件的審理實行兩審終審製,即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就告終結的製度。因此,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隻要不服,就有權提起上訴。上訴是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而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判決、裁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要求撤銷或者改變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當事人不服,包括對判決或者裁定中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不服,也包括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部分或者全部不服等。上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裁決,當事人不得對此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裁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提出上訴。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也是一審終結,當事人也不得提出上訴。
上訴有什麼條件要求嗎
事人提起上訴,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這一規定,上訴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一審裁決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服還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超過法定上訴期限,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認為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隻能申請再審,不能提起上訴。
到人民法院上訴還要遞交上訴狀嗎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是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原審人民法院裁決的訴訟文書。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宣告判決、裁定時,當庭表示不服要上訴的,法庭應當記入筆錄,承認其上訴的意思表示,但不能以此代替上訴狀的提出,當事人仍應當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即使當事人當庭聲明不上訴,在法定上訴期內仍然享有上訴權。
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又反悔的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按此規定,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之前,上訴人有權處分自己的上訴權,可以申請撤訴,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就喪失了對上訴的處分權。
撤回上訴雖然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仍需要經人民法院審查,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這是因為,第二審人民法院要審查撤回上訴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因此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利益。有如下情形之一,第二審人民法院將裁定不準許撤訴:
1.經審查,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嚴重錯誤,必須予以糾正;
2.上訴人撤訴,影響被上訴人的利益;
3.上訴審提起後,原審對方當事人也表示要上訴的;
4.上訴人撤訴是由於受被上訴人或者其他方麵的脅迫。
撤回上訴的請求可以口頭或者書麵形式提出,但無論以何種形式提出,都需要在判決或者裁定作出之前提出。當事人撤回上訴,即放棄了自己的上訴權利,不得再行使上訴權。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可以作出哪幾種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作出以下幾種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這種判決沒有改變原判決有關認定事實的部分,隻改變一審法院在適用實體法律上的不正確之處。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人民法院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審理完上訴案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仍不服,是否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繼續提出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裁決、裁定,一經宣告或者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再上訴。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仍然不服,隻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申請再審,但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終審判決如果是具有給付內容的,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即有權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如果對方拒絕履行,權利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哪些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特殊類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有什麼條件要求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