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如何,城市化——城鎮化也一樣——是經濟要素在空間積聚、集中過程的一個副產品。本文的重點是指出,不同的體製和動力機製將產生極其不同的城市化。愚見以為,在“行政規劃和權力租金驅動”與“市場自由流動組合”之間做出取舍,比在“城市化”還是“城鎮化”之間做出選擇重要得多。也許,提高我國未來城市化程度的最好辦法,是把“城市化”或“城鎮化”從政府未來發展大計中一筆勾銷。
(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之十三)
2001年10月8日
公司辦城鎮
上次講到,在國土製和行政級別升等的雙重刺激下,我國的城市化(城鎮化)可能重蹈“國家工業化”的覆轍。在現存體製下,政府官員和專家們指點江山、規劃城鎮宏圖,既可能束縛某些有潛力更大規模積聚經濟要素的城鎮的手腳,也可能為那些毫無希望充當中心的地方浪費土地、浪費投資大開綠燈。本文就繼續“城市化”的話題發表一點建設性意見,中心是政城分離、公司辦城鎮。
公司興城鎮
事實上,近年城鎮建設大有苗頭的地方,都由公司充當先鋒。市政投資公司、市政建設公司、房地產開發商、市場公司(就是公司製的市場),以及高科技園區公司等,風起雲湧,不一而足。上海、深圳、大連、中山等地,成長起一批有模有樣的城市業務公司。到小城鎮去看看吧,能夠發達起來的,總有公司或公司群作為支撐。廣東的容奇鎮,離開科龍等一批鄉鎮明星公司,不可想象吧?浙江的橫店鎮,你說究竟是政府在辦,還是橫店集團在辦呢?
問題是,目前大多數涉及城鎮建設業務的公司,仍然是“半政府、半公司”的體製。所謂半政府,就是城鎮建設業務,或由政府直接壟斷,或受到政府高度管製。除了少數例外,各地城鎮建設開發公司,基本都是政府控股,或者至少也是政府控製。如上文所述,征地求租、升級升等兩大動力,就是經過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伸向城鎮開發業務的。
因此,有必要考慮在城鎮開發市場上消除行政壟斷的問題。就是說,政府要從城鎮建設、開發的市場業務裏退出。如是,那些半政府、半公司的城鎮建設機構,就有望轉變成僅僅受《公司法》調節的“全公司”了。這件事情並不麻煩:政府隻要出售目前在市政相關公司的股權就可以了。反正是城鎮化的“旺地”,不怕沒有人來買這些股權。無人光顧的地方呢?必定是積聚資源毫無希望之地,不如歇息吧。
“城鎮公司”,有何不可?
城鎮建設開發主體的公司化,有一個問題要解決。現在城鎮建設開發方方麵麵的公司雖有多有少,但總體上都是由政府在“牽頭”。要是開發主體換成了公司,由誰來全盤掌握、協調呢?
解決這個難題,需要設立一種特別的公司——城鎮公司。所謂城鎮公司,就是城鎮開發建設的“業主”。它由法律批準成立,是一個法人機構,主要職能是依法設計、規劃城鎮開發建設各項事宜,負責籌資,然後用合同的方式,委托各家專業公司從事城鎮開發建設實務。
不要以為“城鎮公司”是烏托邦式的空想,它在經驗上是存在的。1995年我在洛杉磯念書的時候,鄰近的橘縣(Orange County)發生金融風潮,該縣把發政府債券所得資金用於投機,不料被全部套牢,弄得堂堂加州第一富縣,隻好宣布破產!在美國媒體的跟蹤報道中,我聽到一個出現頻率較高的詞彙——“縣政府經理”(manager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因此有了興趣:縣政府又不是公司,何來經理?
經人指點,我知道原來美國有些地方政府非常像一家公司。縣長等政治官員,當然出自民選。但是政府掌握的財政資源,並不由政客直接控製,而是由議會聘任經理專司管理,如同公司董事會聘任總裁一樣。再進一步了解,美國許多城鎮,根本就是公司體製:依法設立,擁有特許的管理權(甚至包括民政事務),是一個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