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4)(3 / 3)

契為約之本

契書來到人世,就成為產權的正式表達。在真實世界裏,清楚的產權表達,構成了一切合約(contract)的基礎。講起來也許石破天驚,合約的要點就在於放棄。難道參加合同的一方,不是承諾要放棄自己的一些產權,才換取到另外一方承諾放棄的相應權利?合約經濟,講來講去,就是分立的(several)產權主體,在合意的原則下此棄彼取、彼棄此取。

要放棄,就要有清楚的表達!以擁有一套住宅為例,業主究竟準備放棄什麼、欲交換什麼,需要清楚的表達。你放棄的是使用權(居住權)、收益權,還是處置權?是放棄部分,還是放棄全部?是一時放棄,還是永久性放棄?你表達得越清楚,潛在的市場合約對手——他們也要清楚地表達他們意欲放棄的產權——就越容易集合起來和你談判。

契的作用就是提供一個清楚的、可置信的表達。這樣看來,英文的“contract”雖然可以翻譯為“合約”或“合同”,但還是不如古舊的“契約”來得傳神。契為約之本,有契作憑,立約比較容易。無契而要定約嗎?不是不可以,隻是“交易費用”委實太大了。以上“契約”之說,可以解釋市場文明為什麼總是“與契共舞”,沒有例外。

三大市場,農民在外

以契為基礎的交易,在改革後的中國有了驚人的發展。考慮到曾經把契約看做剝削標誌的曆史環境,“契約文明”在中國的重新萌芽,是將來的經濟史學家不會放過的題材吧。

不是嗎,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以及人才市場,交易活動要以契書為準,已經成為正式的、合法的經濟製度的一部分。各類證券憑證(包括電子文本)、房地產證以及文憑(人力資產的文契),清楚地表達著私人產權在中國的成長。與理論推測相一致,正是在這三大市場上,“資產自用”的限製被普遍打破,而按契約轉讓資產變得越來越有看頭。與理論推測相一致的還包括,資產因為可以按照契約為他人所用、可以提供獨立的收入流而成為資本。

不用諱言,我國的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和人才市場,都還存在著一些根本性的缺陷。有機會的話,我們還要衝著這些製度缺陷,提供“刀刀見血”的分析。但是本文的觀點是,憑借文契來交易資產的“形式”本身,有獨立的價值。看不到這一點,是短見。

比較值得思考的是,占人口多數、在改革中最早得到土地承包權的農民,還基本隔絕在三大市場之外。是的,資產變資本的中心,無一例外都在大都市,但這並不等於說,數額巨大的農村地產、房產和其他資產,就沒有彙入市場交易的可能和需要。是的,為農民財產建契立約,需要一係列社會、文化條件的支持。當今農村高中生占總人口的比例,遠高於曆史上任何一個時代鄉下讀書人的比例。傳統上,識文斷字之輩在鄉村本地市場的用途之一,就是為建契立約提供服務。根據曆史記載,即便在“政府機構不下縣”的條件下,每一塊農村土地都帶有加封政府印章的地契,而和平年代裏大部分的財產轉讓,也登記在冊。

我認為現在最主要的障礙,是經濟思想的落後。許多人認定,市場經濟不一定非要清楚界定的產權,而界定產權也不一定非要以契約為本。經驗已經在批判這種落後的思想:改革後農民積累的資產總量在增加,但是他們的資產缺乏轉化為資本的途徑。有趣的是,人們寧願把時間用來念叨“資本短缺”、“勞力過剩”,還有什麼“人地關係緊張”,也不願意哪怕想一想下麵這件簡單工作的意義。這件工作是,為已經落到農民手裏的財產權利,立一紙文契。

(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之九)

20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