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2)(1 / 3)

價格管製限製產權

所以,認為價格管製隻不過是政府管一管物價而已,是淺見。在任何情況下,價格管製都不能避免侵犯產權,特別是侵犯收益權和交易權。1997年卷土重來的糧食市場最高限價,為此提供了經驗例證。為了達到控製糧價的目標,政府不得不把對市場價格的管製,擴大到對市場渠道的管製(宣布政府糧食部門壟斷糧食市場),再擴大到對糧食生產成本的控製(宣布農用生產資料供應的政府壟斷),進而又擴大到對糧食生產的管製(控製糧食種植麵積)。

這說明,市價1元的稻穀限價8毛出售,絕不是小事一樁。要不是比較全麵地限製農民一係列選擇的權利,天皇老子也不可能讓每斤稻穀“便宜”2毛錢。價格管製不斷地自行擴大,完全合乎邏輯。

但是這樣一來,種什麼、種多少、在什麼成本水平上種?賣什麼、賣多少、什麼價、賣給誰?這些選擇權都要從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利束裏,劃出來歸到政府的管製部門。這樣的產權變動,會對農民的收入發生什麼影響?

粗略分析,主要是三項:(1)生產糧食的意願下降,結果是相應生產的收入減少;(2)按照管製價格交售糧食的意願下降,相應的貨幣收入減少;(3)生產和出售非管製農作物的意願提高,但必須以完成管製品的生產和交售為前提,否則就要增加對付管製的耗費。

結果,在高通脹時期管製糧價,農民不但要繳納“通貨膨脹稅”,而且要繳納糧食差價稅。是的,農民按照管製價格多生產、多交售糧食,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但是,那樣一來,農民用於生產和銷售非管製產品的資源就將減少,農民反而吃虧更多。值得記住,在某些局限條件下,農民糧食收入的減少是避免吃更大的虧的結果。

“殘缺”新解

人們不免要問:天下有沒有不受任何限製的絕對產權?答案是,幾乎沒有。原因很簡單,一方完全自由地行使其產權,可能妨礙他方完全自由地行使產權。你買了房子,也買了音響,是可以在你的房子裏放音響(行使產權也)。但是如果你妨礙了你的鄰居在他的房子裏休息(也是行使產權),你的產權就不能不受到一些限製。阿爾欽有先見之明,他把產權定義為選擇權的時候,加上了“由社會強製執行”的嚴格條件。是的,在魯賓遜的荒島上可以有絕對的產權,但是在那個地方,要產權何用?

社會對產權施加的種種限製,在性質上可以有分別。一類是普遍性的限製,就是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的產權都要受到的限製。晚上11點以後不能將音響開得太大嗎?那就家家如此,天天如此。另外一類限製,是特殊的,僅僅針對某些人,或者僅僅針對某些特殊情況。不同的限製,通過對預期的不同影響,作用於產權當事人的行為。

產權經濟學的文獻裏,有一個“產權殘缺”的概念,說的是“完整的產權權利束裏有一部分被刪除”。需要補充的是,對一部分產權權利的刪除和限製,如果是普遍性的,那就還可以預期;如果是特殊的,就難以預期。從經濟行為受預期調節的角度來看,由種種特殊限製造成的殘缺,顯然對產權的損害更加嚴重。

不幸的是,糧價管製恰恰屬於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特殊限製。雖然政府控製著鈔票的發行,但是政府常常被各種經濟形勢支配,不能穩定貨幣的發行數量。同時,對政府超量發行貨幣(或者發行太少),什麼時候引發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專家們吵得一塌糊塗,農民怎麼可以預測清楚?總之,“此誠危急”的時刻,價格管製說來就來。對於農民而言,糧價管製這類“國家大事”,比天氣還要難以琢磨。

有人奇怪,“土地承包製長期穩定30年”的承諾,已經寫進了政策文件和法律文件,為什麼農民仍然漠然處之?除開其他因素,我認為,時不時的農產品價格管製,表明“特殊限製”依然是現行土地承包製的一部分。既然特殊的殘缺一時揮之不去,“長期不變的土地承包權”不免就大打折扣了。

(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之三)

2001年7月23日

保護糧價與壟斷市場

果不其然,1997年“軟著陸成功”歡聲乍起,通貨緊縮緊跟著就出現了,於是,又要政府加強宏觀調控。農民方麵,因為糧食和農產品市價大幅跌落,農民名義收入下降,於是政府宣布糧食保護價政策。本文討論,實行糧食保護價政策對農民收入的影響。

政策目標是糧食

糧食保護價政策,擺明政府非常在意農民的收入。試想,糧食賣不出好價錢,受損害的是花了各種本錢種糧食的農民。現在,政府不惜大筆資金以高於市價的水平收購糧食,還不是要照顧農民收入?

疑問是,政府有意增加農民收入,為什麼不直接給農民發錢,而非要通過糧食保護價機製來幹預糧食的價格和收購?我認為比較合理的解釋是,政府糧食保護價政策的著眼點,並不完全就是農民收入,而是糧食——糧食供應的保障和平穩。中國這樣的國家,多年缺糧缺怕了。人們擔心糧食市價大跌可能損害下一個周期的糧食供給能力,所以要求政府用保護價來托一下糧市。問題是,政府是否算清楚了這樣做的全部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