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教師資格證書製度(1 / 3)

1825年美國俄亥俄州在世界上實行對教師進行考核,通過者由教育主管部門頒發合格證書的製度,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在美國最先誕生了。隨後,該製度在西方國家陸續實施。盡管各國的教育目的、教育製度不盡相同,對教師資格的標準及其管理、施行方法也有所不同,但其意圖卻是十分明確和一致的,即:用立法形式規定教師的任職資格以確立教師的社會地位;保護教師資格證書持有者與不合格教師的競爭;對入職者和在職者實行質量監控以保證教育質量。一百多年來,建立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已成為世界性的發展趨勢,並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隨著世界各國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教育改革也被提上了議程。《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均已提出國家要實行教師資格證書製度。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在總結教師資格過渡和麵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於2000年10月23日發布了《

實施辦法》,這標誌著全麵實施教師資格製度工作正式啟動。由此,教師資格證書製度最終在我國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確定,從形式上結束了我國一直以來未曾真正實行明確而嚴格的教師任用標準的曆史。  一、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內容  大致說來,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包括三部分內容,即: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製度、教師資格證書的鑒定製度和教師資格證書的發放製度。各項製度略述如下。  (一)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製度  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製度是教師資格證書製度中的一個重要製度。參考美國的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製度,1825年以來,美國這一製度經曆了兩個階段,即縣府管理階段和州府管理階段。1860年,美國普遍建立了“縣督學”(county superintendent)這一縣府管理機構,並且建立了考試委員會,至1880年形成傳統;美國內戰後,開始建立了州教育管理機構,同時出現了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州集權管理趨勢。至20世紀初,在許多地方,州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已經取代了縣府管理的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目前,美國專業教學標準委員會(NBPTS)開始建立一種全國統一的教師資格證書製度。教師在具備了一定學曆、教學經驗及州級的資格證書後可以申請全國性教師資格證書,再通過嚴格的考核方可獲得該證書。  (二)教師資格證書鑒定製度  教師資格證書鑒定製度是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核心內容。它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麵的內容。  1.學曆要求和能力要求。 學曆要求應是資格鑒定的一個重要方麵,沒有一定的學曆程度,很難說可以普遍地保證教師素質。從各國對教師的學曆標準看,要求是越來越高了。由於歐美國家大都實行開放型的教師培養體係,中小學教師由綜合性大學培養,學生必須在取得本科學曆後再進行教育理論學習和教育實踐的訓練,有的是專業學習和教師專業訓練交叉進行。中小學教師都達到了本科及本科以上的學曆。  2.教師資格的考核。 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必須以嚴格的考核為基礎。考核的對象應包括三類:一類是師範專業畢業的入職者;二類是非師範專業畢業的入職者;三類是沒有學曆的在職教師。考核的內容應表現為對教師身體、師德、學力、知識、能力、情感等方麵素質有明確的標準要求。考試規定應該要保證教師資格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確保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平等性。  3.教師試用製度。 不少國家實行教師試用製度。美國把新教師安排在富有經驗的教育專家手下,英國的新教師由督學、校長、學科組長幫助從事實際教育、教學工作。美國教師的試用期不超過3年,英國為1~2年,若試用合格,指導者寫出鑒定意見,才能發給教師許可證書,然後再委托為正式教師。德國的教師試用製度更為嚴格,有了大學畢業文憑後要經過兩年的中小學試用期,才能被任命為正式教師。試用教師的工作量與正式教師相同。一個好的教師試用製度可以起到二次篩選的功能,並為新教師邁向成熟創造了條件,從更民主的意義上講,它為某些人的第二次擇業提供了更為寬鬆的環境。  (三)教師資格證書發放製度  教師資格證書發放製度也是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教師資格證書發放製度最齊備的當屬美國和日本。不論是縣府發放的資格證書還是州府發放的資格證書均有證書有效期長短的規定與證書的等級之分。美國的教師資格證書可分為7種,其中按級別可分為:幼兒園教師資格證書;小學教師資格證書;中學教師資格證書。按職能分為:各科教師資格證書;職業教育教師資格證書;各類學校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學校各種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按有效期可分為:臨時或緊急證書;短期教師證書;長期教師證書。現今美國有一些人開始指責永久性證書,認為它是終身飯碗的標誌,會最終導致教育質量的下降。因此,一些州開始出現了一種期限5年的證書,期滿必須更換新證,否則就喪失繼續任教的資格。日本的教師資格證書有兩大類。“普通教師資格證書”終身有效、通用全國,它分為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特殊教育五類,每類又再分為“教渝一級”、“教渝二級”兩個級別。“臨時教師資格證書”隻在本都道府內使用,有效期3年。  二、我國實行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意義  如前所述,我國實行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已經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除法律上的要求外,在我國實行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尚有如下意義。  (一)建立市場經濟體製,開放勞動力市場的客觀要求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中通過公平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和資源配置的原則已經在許多領域中得以運用並取得實效。在人口生產相對穩定的情況下,教師隊伍建設開始從解決數量問題轉向保證教師質量的提高,由此,教師職業領域內的競爭上崗、優勝劣汰以實現教育資源優化配置的現象已初見端倪,也必勢不可擋,教師職業不能也不再是“鐵飯碗”。在此情況下,就很有必要建立教師資格證書製度,明確教師的任用標準,形成教師人才的市場機製。  此外,隨著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日益完善,人才在不同行業的流動變得非常普遍和正常,這就意味著教師的流動勢必影響教師隊伍的穩定。不論是職業間流動還是職業內流動,為了及時補充合格教師,都需要建立一套衡量教師任職資格的標準,於是,教師資格證書製度也就成為必要了。同時,實行這一製度還可以起到儲備教師候選人的作用。  (二)終生教育的必然要求  學習化社會的到來,要求人們在一生中持續不斷地進行學習。“教師繼續教育”(continuous teacher education)已經成為教師教育的發展趨勢。教師的持續發展與成長,一方麵需要教師自身的不斷努力,另一方麵也要求建立外部的保障機製,對任職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並對在職者予以質量監控。在一定程度上,教師資格製度,尤其是教師短期資格證書製度有利於教師進行繼續教育和終生學習。  (三)教師專業化的必然要求  1986年,美國卡內基教育促進會和霍姆斯協會分別發表了《國家為21世紀準備教師》、《明天的教師》兩份報告,將教育改革的重點放在提高師資水平上。報告明確提出了教學專業化這一概念,認為要提高教學質量,一要確立教學工作的專業性地位,二要建立起與這一專業性職業相應的衡量標準。一方麵以教師的專業化來實現教學的專業化,確保未來學校對師資的需要;另一方麵也可以較高的專業化水平贏得較高的社會地位。教師專業化運動很快在美國成為一場勢力強大的改革運動。教師專業化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成為歐美國家教育界一個蓬勃發展的研究領域。我國明確提出教師專業化問題並予以關注雖是較近時期的事,但欲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實行教師資格證書製度是必要的。  同時,由於高等院校擴招政策的實施,師範院校的人數也在成比例地增加。在高等師範院校的師資力量、硬件設施還難以承受的情況下,加上擴招後帶來的生源學力水平的多樣性,師範教育必然存在質量下降的可能。這也要求建立統一的教師任職資格標準,在教師入口處把好質量關。  三、我國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評議  教師資格證書製度,既關涉到教師隊伍素質的保證與提高,也關涉到相應的教師教育的改革與調整,並非頒布一項法令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就我國情況而言,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尚屬起步階段,更有許多誤解需要澄清,有許多潛在的危險需要認清和防範。  (一)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權力歸屬問題  從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核心內容看,該製度的實效性最終取決於證書考核和證書發放。而教師資格的鑒定權和證書的發放權掌握在誰的手中,即權力的歸屬,則該組織的專業水平將直接影響教師任職資格的標準。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內部的權力(鑒定標準的製定和決策權、具體考核工作的執行權、對個別教師資格的裁決權)劃分與分配又會影響該製度的有效運作。因此,有必要對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權力組織作嚴格的規定。  在國外,教師資格的審查權和發放權一般不掌握在直接培養師資的機構手中。日本的教師資格證書一般由文部大臣批準的大學或短期大學檢定,但教師資格證書的發放權掌握在各級教育委員會手中;在美國,審定機構不設在教育學院裏,而是由州教育委員會組織的專家指定的。證書的發放權也掌握在州教育委員會手中。培養機構與審定機構相分離的做法有利於加強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有效性,避免教師培養機構放鬆資格證書的標準。同時,我們有必要考慮把製度的內部權力作進一步的功能和結構上的分化,以避免機構內部的徇私舞弊。  在我國,很有必要強調的是,如何增強教師專業組織在資格審定和資格發放機構中的權威性,這對教師專業地位的提升具有莫大的作用。教師資格審定委員會的成員應以資深教師為多數,並包括專業人士和教育行政部門代表。如果教師控製了教師資格標準的製定和決策權及具體考核工作的執行權,則已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教師專業組織的自主權,而由業內人士製定的資格標準會更切合教學工作的實際情況。教育行政部門此時更適於以監督機構的身份出現。  我國新發布的《實施辦法》規定,除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外,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資格認定的測試辦法和標準也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製定(1995年的《教師資格條例》第九條規定教師資格考試的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與1995年的《教師資格條例》比較,表現出教師資格認定權力下放和標準降低的趨向。適當放寬標準有利於教師隊伍的穩定,確保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對合格教師數量上的需求,但同時也存在著一個教師資格效度的問題。各地教師質量參差不齊,勢必影響教師流動:一縣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資格是否在另一縣也得到認可?如果不認可,如何消除有資格教師在各地之間自由流動的障礙?如果認可,又如何解決貧困地區師資短缺的問題?我們不妨借鑒美國的一些做法,再結合我國的實情,一方麵進行各地之間的資格認可協議,另一方麵可以頒發自願獲取的全國性資格證書或省級資格證書。  (二)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認識誤區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