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一個例子,農民與農民之間的土地關係,發生了多少事情?這方麵雖然改革很早,但石頭還是不小。都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長期不變,似乎問題已經解決了。最早提15年不變,後來說30年不變,到了十七屆三中全會,提長久不變,溫家寶總理答外國記者,說長久不變就是永遠不變。這些都對,因為實踐證明有效的經濟體製就不要變。但走進農村看,不難發現土地關係其實還是經常在“變”。為什麼?因為人民公社雖然取消了,但集體的製度基因還在。
要說明一下,集體經濟不是土改後的那個農民土地私產的經濟,也不是以農民私產為基礎、自願締約的合作經濟。土改後的農民私產,邊界很清楚,不會因為你家人口增加得快,再把別家的土地劃給你。合作社也一樣,入社如入股,不會因為家裏增人減人,入社的財產權益就變。但到了“集體”,就一鍋煮了:所有這個村莊裏已經出生的以及未來要出生的,都一起分享土地權利。結果,農民和農民之間的土地權利邊界,總隨著人口的變動而變動。這是集體製的本質。包產到戶後,中央政策說不變,但實際上農民各家人口總有變,按照集體經濟的法則,就老有調地的要求。調地就是變,所以沒有做到永遠不變。
20世紀80年代中,貴州湄潭作為改革試驗區提出過這個問題。貴州比較落後,大量農村勞動力集中在土地上,如果每年調地變動,誰好好種地、對土地投資?所以,當地提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也就是把農民家庭之間的土地權利邊界劃清楚。這個實驗在當地行得通,後來得到中央文件的提倡,也寫進了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問題是全國沒有普遍執行,至少有一半以上農村社區,還是過些年就要調整承包土地。這到底什麼問題?是立法錯了,還是有法不依?這個環節不清不楚,土地流轉就受限,因為地緣範圍內所有現在的人口和未來的人口,都被一小塊實物土地資產鎖到一起,構成一條永久的債務鏈。在這個鏈條下,誰轉讓一塊地,等於把未來其他家庭人口可調地的權益也轉走了。
連帶到農村的宅基地,也成為實物福利,隔絕在合法流轉、交易和市場之外。本來宅基地是“生活資料”,無須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範疇。但經過人民公社化運動,1961年一個紅頭文件就把土改法律廢了,宣布宅基地也是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既然也是集體的,上述由所有人口不斷分享實物福利的準則就一樣起作用,結果就是凡農民成家立戶,分宅基地一塊。過去城鄉分割,還看不出多大問題。但農民流動、進城一起來,無數的空心村、空房子占而不用,也沒有合法流轉的通道。溫總理說土地是農民的財產權,說得對。不過財產權包括轉讓權,應該允許租賃、買賣、抵押。可是這些權能,至今全不合法,算不算一塊石頭呢?
工業化、城鎮化隨經濟自由的擴張而提速,但人民公社的集體基因至今還拖著農民對更高收入機會作反應的後腿。個人之見,這塊石頭冒出來的時間很長了,端看我們的理念、政策和法規怎麼應對。視而不見,假裝沒這回事,它天天來摸你的臉就是了。
更大一塊石頭,是政府和農民的土地關係。現在這個領域的社會矛盾很是尖銳,群體事件、腐敗大案、民心向背,都與此有點關聯。基本框架就有問題,包括“城市土地全盤國有”、不區別土地用途的單一征地製以及征地補償行政決定等等。體製就如此,怪地方、怪幹部不解決問題。追索下去,中央與地方事權財權的劃分,政企、政資、政地分開等等,都有牽連。這塊石頭不好接,因為沒有全盤考量,接過來也拿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