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製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等。

第二十八條以本機關名義製發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製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九條公文正式印製前,文秘部門應當進行複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

經複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複審。

第六章收文辦理

第三十條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第三十一條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範。

第三十二條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後,可以退回呈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公文,由文秘部門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後辦理。

第三十五條公文辦理中遇到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麵協調,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三十六條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三十七條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七章公文歸檔

第三十八條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三十九條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係、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條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複製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條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四十三條擬製、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英歸檔和銷毀。

第四十五條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製度。

第四十六條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櫻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範圍。

第四十七條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條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