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八、羅湖撤案、福田立案的空借條(3 / 3)

c,受理的部門是:先民事庭,後經濟庭。

d,找到的理由是:先借款案,後擔保案;總之,不弄到錢不罷休。

我作為一名公民,深刻認識到法官肩上的擔子很重,麵對類似於賴祥誌這種欺詐之徒,如不依法嚴懲,則不足以平民憤,也不足以保護深圳市改革開放的大好局麵。

(4),我要再說明一點:當我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六日接到羅湖區人民法院(1998)羅法民初字第a438號《民事裁定書》時,知道賴祥誌撤訴了,但考慮到他為人的品德乏善可陳,必須拿回“借條”。從九月六日上午至九月二十三日,我通過他的手提電話聯係他,或到他曾經到過的地方找他,強烈要求他退回借條。賴祥誌在九月八日上午和九月十一日上午的電話中信誓旦旦地說:“我現在在廣州,你放心,我絕對不會連累你,我出差回來後,要當麵向你解釋清楚。”你們看看,說的跟唱的一樣好聽,但到了一九九九年九月,果然又由他移花接木將“借條”由借款糾紛案的“證據”,魔術般的變造為擔保某公司債務的“證據”。人們不禁要問: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二、我的請求:

1,請求貴院判令本人擔保不成立,並責令原告將“借條”當庭退還給我,以免生後患。

2,鑒於賴祥誌及本案原告相互勾結實施經濟欺詐,為了體現公民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的神聖責任,並考慮到本人及家庭、小孩在我兩次當被告案件中所受到的嚴重傷害,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賠償本人精神損失費20萬元和因被列為本案被告的直接經濟損失(含交通費、誤工費、文件複印費、法律谘詢費等)一萬元,合計要求賠償21萬元。並再次強烈請求人民法院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對欺詐行為人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偵查,以切實依法保護國家以及公民的正常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此致

福田區人民法院

附件:

一、羅湖區人民法院庭審相關材料5份。

1,(1998)深羅法民初字第a438號《應訴通知書》一份。

2,賴祥誌《民事訴狀》(複印件)一份。

3,(1998)深羅法民初字第a438號《民事裁定書》一份。

4,本人《答辯狀》一份。

5,證人李奇家《證明材料》(複印件)一份。

二、原告的《工商登記材料》一份

答辯人:吳平

1999年9月19日

夏天寫完答辯狀,感覺上很滿意,便在電腦上存了盤,拿回家裏打印出來,隨後叫了吳平來到家裏。

待吳平坐下後,夏天看著他問道:“見凡騙子,他們身上的共同優勢是什麼?”

吳平說:“還是要請阿哥指點。”

夏天接著說:“他們一是腦子好使、心計縝密;二是伶牙利齒、油嘴滑舌。對於他們的第一個優點,我們也是要學的,開庭前要想好。至於第二點嗎,你也有了一定年紀了,要學也難了,不如在開庭時盡量少講話,當法庭要你說的時候,你就說:要講的已經在答辯狀上了,沒有什麼補充了。”

吳平答允後,夏天便將材料交給吳平送到福田法院庭審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