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7章 粉筆末(2 / 2)

突然,蕭雲天覺得,這個犯罪嫌疑人在進廁所之前,好像在門口有一個非常短暫的停留,也就是一到兩秒之間。他在那裏停頓下來幹什麼?

再一比對停頓的位置,再和拍下睡眼標記照片的位置一比對,基本上能夠對得起來。這讓蕭雲天越來越懷疑,犯罪嫌疑人在這裏的一停頓,是不是就是為了在這個地方用粉筆畫一個睡眼標記呢?

如果真是這個犯罪嫌疑人畫的睡眼標記,他為什麼要這樣畫呢?他自己一人作案,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盯梢,馬上就要進入最後作案區域,畫這種標記的意義目的何在呢?

因為監控視頻正好是對著犯罪嫌疑人後背拍到的,不是十分的清楚,隻靠一點短暫的停留,就判斷睡眼標記就是他留下來的,目前尚不能夠下這個結論。但從其肢體動作來看,有這種可能性。

那就先暫且假定睡眼標記就是這個犯罪嫌疑人畫的吧,那樣才可能接著往下推理。

犯罪嫌疑人用手拿著粉筆作標記,那麼手裏肯定還會留下一些粉筆末之類的東西。或者犯罪嫌疑人就是用手拿的,或者手裏還戴著手套,但無論是戴沒戴手套,手裏麵肯定會留下一些粉筆的痕跡。

由於尾隨被害人比較緊,如果沒有到水管上把手衝洗一下的話,那麼在作案的過程中,也應該有一些微量的粉筆末落在了現場。在現場的勘查中,並沒有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血跡、毛發、皮屑、皮膚細胞等可以檢驗出dna的東西,也沒有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紋。

但經過蕭雲天的提醒之後,法醫在解剖被害人屍體的時候,從被害人的身上的確檢驗出了一些微量的粉末,這些粉末的數量微乎其微,如果不是采用特種取證手段,肉眼是看不到的。

這個發現,也在某種程度上印證了蕭雲天的猜測,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尾隨被害人進廁所之前,先在廁所門口畫了一個睡眼標記,然後進了廁所,沒有來得及洗手,就去實施了強奸殺人行為,由於手上沾有一些粉筆末,雖然沒有將指紋留在現場,但這些粉筆末卻脫落在了被害人身上。

而根據被害人的工作特點,是基本上接觸不到粉筆的,而經過初步的調查,她這一天也沒有接觸到其它經常使用粉筆的人。因此,她身上的那些微量粉筆末,絕對不是空穴來風,也不是偶然在那裏遇到的,而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手上所遺留的。

隻是,雖然能夠通過微量物證技術鑒定出來是否屬於同一種類的粉筆末,但這種鑒定不具有同一性,目前還不能完全地說,被害人身上發現的粉筆末就出自在門口畫睡眼標記的那一隻粉筆,隻能說是同一種類。能夠證明到這個程度已經是很不錯了,象這種微量物證技術,以前也是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