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糾正電報、報告、指示、決定等文字缺點的指示(1 / 2)

(己)凡有特別生僻的詞語,其意義為多數閱者所不能了解者,應作必要的注釋。

二、必須遵守文法

電報文句雖應力求簡潔,但不得違背文法。必要的主詞、述詞、賓詞,必須完備無誤。單句、複句,必須分清。代名詞,必須緊跟所代的名詞。形容詞、副詞詞尾,盡可能分用“的”、“地”,加以區別(形容詞是形容名詞的,例如“帝國主義是垂死的資本主義”,故在名詞之前用“的”字區別之。副詞主要是形容動詞的,例如“堅決地打倒帝國主義”,故在動詞之前以“地”字區別之)。如此,方能使條理分明,意義確定。至於信件和公布的文件,不但文字應當完全,標點亦須正確。為解決此一問題,人民日報不久將連載文法講話,望全黨予以注意。並望地方縣委、縣政府以上,軍隊師以上負責幹部,至少有一人學會文法,以便負責修正文電字句。

三、糾正交代不明的現象

(甲)凡請示的文電,均應寫明情況和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轉發下級請示文電,亦應說明自己的意見),並寫明希望何機關或何人於何時答複何項問題。凡答複的文電,均須寫明係答複何機關或何人,於何時提出的何項問題。凡指示的文電,對下級的要求,應規定明確。例如,應由何機關如何辦理,或於何時報告辦理情況等。總之,每件事情都要交代六個“什麼”,即什麼事、什麼人、什麼時候、什麼地方、什麼樣子、什麼緣故。僅在絕對明了時,始可有所省略。

(乙)為了便於交代清楚,除了綜合性的報告及指示以外,必須嚴格執行一事一報製度,禁止在一個文電中包括幾個不相幹的幾件事,禁止用黨內的文電來兼代黨外的文電。

(丙)不論報告、請示或指示的文電,如為不但向著一人一機關,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機關之必要者,應於寫明主管的人或機關之後,寫“並告”,再接寫他人或他機關,以明責任。

(丁)凡轉發文電,須全文轉發或摘要轉發者,應將受件的人或機關、為什麼轉發此文電的道理、轉發的人或機關及轉發的時間,寫在該轉發文電的前麵,而將該轉發文電列在後麵,以清眉目;並須將轉發文電的上下款及年月日照舊保留,不可省略。

(戊)凡文電中引用他人他機關文電語句,首先須寫明何人何機關於何時說的,然後寫上引用的語句,在該語句前後做引號(方括弧),接著寫上“等語”二字。如引用的語句的內容不是意見而是事情的敘述,則接寫“等情”二字。下麵再寫自己的意見,以清眉目。

四、糾正眉目不清的現象

簡短者外,一切較長的文電,均應開門見山,首先提出要點,即於開端處,先用極簡要的文句說明全文的目的或結論(現在新聞學上稱為“導語”,亦即中國古人所謂“立片言以居要,乃一篇之警策”),喚起閱者注意,使閱者腦子裏先得一個總概念,不得不繼續看下去。然後,再作必要的解釋。長的文電分為幾段,每段亦應采用此法。一個文電有幾層意思或幾項要求時,必須注意按照條理,分清層次,以數目字標明段落和項目。

(己)凡有特別生僻的詞語,其意義為多數閱者所不能了解者,應作必要的注釋。

二、必須遵守文法

電報文句雖應力求簡潔,但不得違背文法。必要的主詞、述詞、賓詞,必須完備無誤。單句、複句,必須分清。代名詞,必須緊跟所代的名詞。形容詞、副詞詞尾,盡可能分用“的”、“地”,加以區別(形容詞是形容名詞的,例如“帝國主義是垂死的資本主義”,故在名詞之前用“的”字區別之。副詞主要是形容動詞的,例如“堅決地打倒帝國主義”,故在動詞之前以“地”字區別之)。如此,方能使條理分明,意義確定。至於信件和公布的文件,不但文字應當完全,標點亦須正確。為解決此一問題,人民日報不久將連載文法講話,望全黨予以注意。並望地方縣委、縣政府以上,軍隊師以上負責幹部,至少有一人學會文法,以便負責修正文電字句。

三、糾正交代不明的現象

(甲)凡請示的文電,均應寫明情況和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轉發下級請示文電,亦應說明自己的意見),並寫明希望何機關或何人於何時答複何項問題。凡答複的文電,均須寫明係答複何機關或何人,於何時提出的何項問題。凡指示的文電,對下級的要求,應規定明確。例如,應由何機關如何辦理,或於何時報告辦理情況等。總之,每件事情都要交代六個“什麼”,即什麼事、什麼人、什麼時候、什麼地方、什麼樣子、什麼緣故。僅在絕對明了時,始可有所省略。

(乙)為了便於交代清楚,除了綜合性的報告及指示以外,必須嚴格執行一事一報製度,禁止在一個文電中包括幾個不相幹的幾件事,禁止用黨內的文電來兼代黨外的文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