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一章(2 / 3)

在湖南民間習俗中,將男女完婚成親之日當成一個人即相對未成年而言的“做大人”,這有點類似西方人的成年人儀式。如果一個男人到3、40歲沒有結婚,仍然被人喊做“紅花伢子”,過年的時候仍然和兒童一樣可以從長輩手中分的紅包——“壓歲錢”。男女結婚後便成了社會人,實際上也是因為傳統家庭所承擔的社會功能所致。

由此我們在中國的土地上處處可以看到的是家族的祠堂和家庭的廳堂,在那裏有著類似西方人的宗教活動:在孔夫子或者列宗列祖的牌位麵前,慈善而威嚴的長輩,父親或者母親,祖父或者祖母,在主持家庭或者家族內部的事物評判或道德說教,甚至不一定氣氛那麼嚴肅,可以在團年飯餐桌邊,儀式也可以隨意,敘述家常,以理服人以情暖人。這時的家長,尤其是德高望重的家長幾乎就是教堂的教父,代表著真理和信仰,如果在家族內部出現了事物需要評判是非,也由這樣的家長或者族長來主持公道和正義,仲裁是非。家庭在這種時候所行使的職責十分類似在家族內部的教堂和法庭。當然這種在這種“家天下”裏,公正、公平、以及婦女的生存狀況往往因一家之長的個人道德修養及家風家境而定。滿口仁義道德一肚子男盜女娼、重男輕女、甚至對婦女的殘害、虐待也是時有發生的。

家庭,在古代中國是極為重視的基層單位。所謂的“男有分,女有歸⑦”,在遠古時期這裏的“歸”便是指家,即便是處於社會地位十分地位的婢女,到了一定的年紀也要許配人家,女子成婚後,既是形成一道對女子約束的羅網,同時也是一到對婦女生存權的保護網。家庭既是私人空間,也是民間空間甚至同時也是一種公共政治空間,這種公私不分的“家天下”,給婦女的生存發展既帶來有利的一麵,尤其是母權,為婦女參政和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帶來“混水摸魚”“陽奉陰違”的彈性空間。當然我們也必須看到不利的是在長此以往的聚族而居的生活環境中,缺乏人格獨立空間的訓練,婦女的主體性較之男性主體性更深一層受到阻礙和束縛。相比在同時期的遊牧社會裏婦女生存狀況,她們完全被排斥在社會之外,而古代中國婦女很早便參與由家族為單位的社會活動,才智和心智均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比如近年來,海外的婦女研究中“中國清代婦女寫作熱”成為一個研究熱點,就是例證。

二、傳統中國家庭形式的索源

·無為而治的君主之道:

也許應該在傳統中國的政治體製上尋找原因。中國古代的政治體製,基本上是沿襲了漢代的政治體製,在漢代劉向的《說苑校證·君道篇》中關於一國之君的職責是這樣論述的:“人君之事,無為而能容下,”“大道容眾,大德容下⑧”,也就是說傳統中國的皇權統治所強調的是“無為”而治。在這種指導思想下,造就一個小政府大社會的空間便是勢在必行的事情。據錢穆先生在《中國曆代政治得失》一文中分析,在傳統的中國“一個國民,隻要沒有田地,不應科舉考試,不犯政府法令,甚至他終身可以與國家不發生絲毫直接關係。⑨”處於這種狀況之下,婦女的生存空間和生存狀況一般因家庭環境以及家族內部的經濟和文化狀況而定,沒有政府的強製性的約束。尤其那些遠離皇城的西部山區和沿海地區,女教的教化和影響便更是微弱了。如《隋書·列傳第四十五》的“譙國夫人”一章所記載,譙國夫人一生帶兵打仗,平息當時嶺南一帶無數內亂,立下了卓越的戰績,在她的晚年,因為她保境安民深受百姓愛戴,被奉為聖母。在江浙和福建沿海一帶,我們至今仍然可以看到四處供人敬奉的媽祖廟。媽祖用現代語言來翻譯也就是敬奉女神。在一些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域甚至還保存著母權社會的遺風。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傳統中國有一個較大的社會民間空間,婦女的生存狀況也就出現了多元和複雜的局麵。

中華文化的融合性。

傳統中華文化講究以和為美。中國人以前不大講究你是什麼民族,而隻論“夏”與“夷”,如章太炎在《中華民國解》裏說的:夏可以為夷,夷可以為夏,“專以禮教為標準,而無有親疏之別⑾”。在古代的吳、楚、閩、越地區。少數民族往往為漢族同化,即便在曆史上也發生了民族糾紛甚至械鬥、武裝鬥爭,卻並不以消滅對方為目的,隻要你接受漢文化的禮教,承認皇權,也就成了一家人。看看湖南因為解決少數民族的叛亂留下的縣域地名:新化,安化,新寧……便可以知道在古代中國,安撫和同化是解決民族糾紛的途徑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