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上海社會中介組織發展與管理研究(1 / 3)

19.上海社會中介組織發展與管理研究

謝玲麗、黃誌華、馮叔君

王勁穎、許德鋒、何思陽

一、上海牡會中介組織發展與管理的研究背景

(一)內涵和分類

1.內涵

社會中介組織(第三部門),本課題所指的是民間組織,即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統稱。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團體定義為: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飼》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定義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我們將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間組織定義為:人們為了追求和實現一定的社會性宗旨或目標,在法律規定或許可的範圍內,以公民或團體身份自願結威的並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的、不事經營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性的社會組織。這個定義,是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的,應該說是比較科學地概括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共同特征和基本屬性,實際上也是與我國有關的法規規定相一致的。

民間組織的概念在國外有許多不同的稱謂,如“第三部門”(thirdsector)、“獨立部門”(independentaector)、“非營利組織”(nonprofitorganization)、“慈善組織”(philanthropicorganizations)、“自願者組織”(voluntarysector)、“免稅組織”(tax-exepmtsec-tor)、“非政府組織”(nongovemmentalorgazation)、“社會經濟”(socialcconomy)、“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等。概念上的差別反映了各國在曆史、文化和法律上的差別,但是這些概念強調的都是類似的屬性,即指獨立於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社會組織。為了表述的方便,我們在近似等同的意義上使用上述概念。

2.分類

民間組織是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統稱。按照民政部《關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分類法,社會團體主要包括學術性社會團體、行業性社會團體、專業性社會團體與聯合性社會團體四類。學術性社會團體是指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交叉科學研究的社會團體,一般以學會、研究會命名;行業性社會團體是指由伺行業的企業自願組成的,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各種服務的社會團體,一般以協會命名;專業性社會團體是指由專業人員組成或以專業技術、專門資金為從事某項事業而成立的社會團體,一般以協會、基金會命名;聯合性社會團體是指人群的聯合體或團體盼聯合體,一般以聯合會、促進會命名。按照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布在教育、衛生、文化、科技、體育、勞動、民政、社會中介服務、法律服務等行(事)業。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複、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民辦科技服務中心、民辦技術評估所(中心)等;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谘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谘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法律服務業;其他。

(二)基本特征

如何理解民間組織的特征,國際社會對這種社會組織的關注大致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有學者關注中國的類似組織。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萊斯特·薩拉蒙(Leater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謂五特征法:一是組織性,即有內部規章製度,有負責人,有經常性活動。二是民間性,即在體製上獨立於政府,但它可以接受政府的一些資助。三是非營利性,即組織的利潤不能分配給所有者和管理者,不以營利為目的。四是自治性,即要能夠自己控製和管理自己的事務。五是自願性,即在組織的活動和管理中都有顯著的自願參與成分,比如以自願者董事會的方式。這被用於薩拉蒙教授主持的對全球42個國家非政府組織開展的國際比較研究項目,後來常為人們所引用。在這五個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被公認為第三部門的基本特征,組織性被視為一個不言而喻的前提,但對其他特征,有人針對不同國家、地區的情況提出了修正。

日本的重富真一提出結合亞洲國家的國情,修正為如下六個條件: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發性、持續性/形式性、利他性、慈善性。他強調亞洲的多數國家屬發展中國家,從經濟上和社會上救助弱勢群體是第三部門存在和發展的特殊背景,因而應將利他性作為—個重要指標,以區別那些以相互扶助為目的的社區非營利組織;進一步來看,具有利他目的的第三部門,其開展活動的主要資金不能來自受益者,而應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體,換言之,是否第三部門的另一個重要標準,是看其資金是否來自向受益者收費之外的其他來源,即慈善性。重富真一的標準比流行的第三部門定義嚴格,突出了發展中國家第三部門扶助救濟的重要屬性。

中國香港的王紹光認為,民間組織具有六個共同特點:一是組織性,即它們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態,不是一次性、隨意性、或臨時性的集合。二是誌願性,即這些組織的成員參與其活動是建立在誌願基礎上的。三是非營利性,即它們的活動要麼根本不營利,即使有營利也隻能用於組織的既定使命,不能在組織成員間分配利瀾。這是此類組織與其他私營機構的最大差別所在。四是民間性,即它們屬非政府性質,不是政府的分支機構。五是自治性,即它們既不受製於政府,也不受製於私營企業,還不受製於其他非營利組織。六是非政治性,即它們從事的活動集中在公益服務和互惠行為上,不參與政治性活動。

這些對於民間組織特性、特征的描述與揭示,可以使我們能夠更清晰地認識到民間組織與政府組織、市場組織的本質不同,認識到它們可以在某些領域裏或某些環節上發揮市場組織和政府組織無從發揮的作用,認識到它們現實存在的必要性與必然性。下麵,我們從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專業性、誌願性等五方麵來認識民間組織的特征:

1.民間性

民間性意味著民間組織在體製上獨立於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製於政府。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完全不拿政府資助,或完全沒有政府官員參加其活動。這裏的關鍵是,民間組織必須是民間性質的。即使資金經費有政府資助,成員構成上有政府官員參與,但在體製上是獨立於政府的。它們的活動緊貼杜會,緊貼現實生活,活動方式及內容與政府不同,靈活多樣、豐富多彩。例如,民辦非企業單位從它的資金來源看,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舉抒的,非國有資產是指國有資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形式,可以是個人財產,可以是集體所有的財產,也可以是國外的資產。有必要說明的是,利用非國有資產是指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並不排斥占有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的成分。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並不意味著民間組織在運作過程中不會盈利,在很多情況下,民間組織實際上是盈利的。民間組織的非營利性是指它們不以營利為目的,盈利必須服務於組織的基本使命與成立宗旨,法律禁止它們將盈利分配給組織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以營利為目的是民間組織與其他私營組織的最大區別所在。有人又把這一特性稱之為“非利潤分配性”。例如,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提供社會服務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它所提供的社會服務,具有社會公益事業的特點,其宗旨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麗不是為了營利。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餘和清算後的剩餘資產隻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3.自治性

自治性意味著民間組織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製於政府,也不受製於企業,還不受製於其他民間組織。其組成人員不是政府任命的,或是其他企事業單位任命的,也不是編辦所定的編製人員,麗是人員自聘、業務自主、機製自律,以社會公益需求為導向,從事獨立的社會公益活動。

4.專業性

專業性是指每一個民間組織都是在某一具體的專業領域或行當內“生存”,而且有的民間組織在特定領域內的作用是其他組織所無法取代的。民間組織從總體上看具有多樣性,但具體到每個民間組織,它們是十分專業化的。民間組織成立之初就將自己的目標定得很明確。它們要麼關注某個社會問題,努力去解決它;要麼關注某個社會群體,努力去幫助它,所有民間組織都在某個特定的領域裏活動。

5.誌願性

誌願性意味著參與這些組織的活動是以誌願為基礎的,不受其他外來力量的強迫與幹涉。這並不等於說,組織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來自誌願捐款;也不等於說工作人員的全部或大部分是誌願者。隻要參與者是誌願的就算滿足這個條件了。民間組織往往是由熱心的、有強烈使命感的人發起的,其成員和支持者通常也是些對該事業具有奉獻精神的人。對事業的執著和對組織的歸屬感是民間組織的巨大資產,是其他類型組織無法比擬的。使命感使他們對從事的事業鍥而不舍,對關注的對象無比細致,對自己的工作兢兢業業,對付出的心血無怨無悔。這一切都為提高服務質量,降低勞務成本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發展背景

當前我國民間組織出現新的發展並非偶然,這是與市場經濟體製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對外開放空前發展的社會大背景密不可分的。

1.民間組織發展是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的必然結果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機製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迫切要求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這是我國社會組織結構發生根本性變革的重要契機和標誌。改革導致了社會主體的分化,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逐步發展成為獨立的社會主體,打破了原有的單一的社會行政管理模式,分化後的組織體係需要建立新的互動關係,需要廣泛的非行政的聯結紐帶,民間組織正是作為這種新的社會整合關係的組織載體而獲得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從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層麵看,作為構建新型社會溝通機製和社會服務機製的重要組織載體,民間組織獲得迅速發展的空間。市場經濟條件下,正在逐步取得獨立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麵臨空前的競爭,需要相對穩定的信息溝通渠道,更需要完備的社會化服務體係支撐。而政府行政管理將轉入宏觀政策和依法行政層麵,即由直接包辦管理轉入間接管理,因此,如何架起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溝通、聯係、信息反饋的橋梁與中介,是轉型期間社會組織架構重組的一個重要問題。同時,體製改革使得社會生產力得到空前解放,社會化專業分工得到迅速發展,處於不同生產環節的組織之間聯係更加緊密,迫切需要加強合作。在這種情況下,具有可以產生橫向聯係的網絡結構和社會中介功能的各類經濟性、社會性民間組織,尤其是行業性社會團體的發展成為客觀必然,並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以及企事業單位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新型的非行政的溝通槊道。

從社會生活層麵看,作為滿足不同人群多元化、多層次、個性化服務需求的重要組織載體,民間組織得到迅速發展。從單位製管理中獨立出來的社會人和社區人,需要尋求單位之外的新的組織載體滿足其社會服務需求。同時,隨著經濟能力的普遍提高,使人們有可能去追求多元化和更高層次的需求滿足。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獨立的社會主體,人們在尋求各自需求、利益滿足的過程中,產生了“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的分化。顯然,不同社會地位、經濟地位、文化層次和心理狀況的人們的需要不同,為適應這種利益和需求的分化,必然會產生大量滿足人們不同需求的經濟性、社會性(包括文化藝術、體育、杜會公益等)的民間組織。

2.培育發展民間組織是政府加快職能轉變的客觀需要

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過程中,政企、政事、政社能否真正分開,取決於是否發育了新的社會組織載體,可以承接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轉移出來的部分職能,使得政府得以從市場的微觀事務中擺脫出來。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機構精簡高效的發展趨勢,迫切需要民間組織承擔大量的事務性工作,形成政府管理政務、民間組織操作事務的“小政府,大社會”的新格局。社會主義經濟體製要求政府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涉及經濟協調、教育文化、醫療服務、扶貧幫困、社會福利、社區建設等諸多方麵的各類民間組織的興起和發展,將肩負起大量的社會事務管理,在政府的推動和資助下,整合分散於民間的社會資源,提供大量有效的社會服務,維護社會公平和公正。這種民間組織承接和承擔大量社會事務,政府專職於行政管理和提供資助的格局,對於政府職能轉變和精簡機構,將起關鍵性的作用。

3.對外開放的空前發展對民間組織提出了大發展的迫切要求

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全麵加入了世界經濟生活當中,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的思想觀念都有深刻的影響。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轉變觀念,按照國際規則、國際慣例辦事。在國外,民間組織是重要的“第三部門”,它們在本國乃至國際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影響。國際經濟和社會生活交往中,尤其在各種爭端的處理過程中,出麵的往往不是具有政治色彩的政府,也不是由企業在生產經營之外獨自去麵對各種複雜的社會關係,而是由民間組織作為企業群體利益的代表,或者作為社會精神理念的載體出麵協調解決。這就需要我們加快培育發展各種代表公共利益和文化理念的民間組織,建立起國際經濟生活交往的對等聯係和通道。同時,國外慈善組織、基金組織、公益組織的大量湧人,帶來了相應的文化影響,甚而可能影響到意識形態領域,如果我們不發展基於本國先進文化的民間組織,增強它們的社會功能,就必然會麵臨國外同類組織的挑戰。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各種公益性和服務性民間組織得到進一步發展。

二、上海民間組織發展與管理的基本狀況

隨著改革開放韻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完善,本市民間組織得到蓬勃發展。據統計,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本市共有民間組織6178家。其中,社會團體2741家(全市性l020家,區縣性1721家),占總數的44.4%;民辦非企業單位3437家(全市性172家,區縣性3265家),占總數的55.6%。這些民間組織幾乎涵蓋了全市所有的領域和行業。社會團體按性質劃分,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學術性社會團體,共有716家,其中全市性319家,區縣性397家;二是專業性社會團體,共有1290家,其中壘市性408家,區縣性882家;三是行業性社會團體,共有175家,其中全市性157家,區縣性18家;四是聯合性社會團體,共有560家,其中全市性136家,區縣性424家。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所屬行事業劃分,主要有十種類型:一是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2082家,其中全市性45家,區縣性2037家;二是衛生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75家,其中全市性4家,區縣性71;三是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46家,其中全市性25家,區縣性21家;四是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34家,其中全市性11家,區縣性23家;五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71家,其中全市性13家,區縣性58家;六是勞動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356家,其中全市性22家,區縣性334家;七是民政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548家,其中全市性14家,區縣性534家;八是社會中介服務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16家,其中全市性1家,區縣性15家;九是法律服務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2家,其中全市性l家,區縣性1家;十是其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共有207家,其中全市性36家,區縣性171家。

(一)上海民間組織發展與管理的簡要回顧

從清初開始,上海就出現了一些依憑鄉誼相互援助而建立的同鄉團體和為維護行業利益而建立的同業團體以及一些慈善團體,諸如會館、公所、善團、善堂。晚清維新運動時期,與維新運動有關的社會團體相繼出現。辛亥革命前後,各種政治團體開始增多。民國時期,據1948年12月底舊上海市社會局公布的數據,全市共有各類社會團體1320家,個人會員1003875人,團體會員884個。這些團體包括工人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工商業團體、宗教團體、婦女團體、教育團體、自由職業團體、青年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外僑團體和慈善救濟團體等。不少社會團體政治背景複雜,事業範圍寬廣,組織內部宗派性、封建性嚴重。

上海解放初期,在人民政府的管理下,舊的社會團體進行清理和歸口改造。同時,新型的工會、農會、青年、婦女、工商等團體在黨和政府的支持下紛紛建立起來。到1956年4月,上海市共有社會團體590家,其中287家是解放後新組成的社會團體。1956年以後,由於受接連的政治運動以及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的影響,上海的各類社會團體基本陷於停滯狀態,社會團體管理工作因此中斷。

1978年以後,黨中央對曆時十年的“文革”作了正確評價,又召開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激起了人們組建社會團體的熱情。1985年有各類社會團體2256家,其中市級團體498家,區縣以下團體1740家,全圜性社會團體設在上海委托有關單位代管的l8家。各類社會團體共擁有個人會員183萬,團體會員近萬個。其中學術研究團體759家,人民群眾團體705家,經濟類團體209家,體育類團體254家,社會公益團體127家,文藝團體89家,宗教團體41家,其他如基金會、校友會、聯誼會等團體72家。由於當時對社會團體管理沒有統一的審批、登記管理機構,缺少必要的規章製度,任何部門、任何單位、甚至社會團體本身,都可以層層審批社會團體成立,因此,社會團體的發展處於失控狀態。1989年底,上海社會團體的數量比1985年翻了一番,全市社會團體總數已達到4300家。其中學術研究團體1348家,人民群眾團體831家,經濟類團體317家,社會公益團體380家,文藝團體313家,體育類團體477家,宗教團體50家,其他團體584家。其中,行業性團體由1985年前的幾家,發展到近80家。聯誼會由1985年的不到30家,發展到幾百家。學術性團體的研究範圍越來越大,從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到日常生活中的問題,都成立了有關團體。興趣性社會團體由信鴿、攝影、集郵等,發展到釣魚、養花、養鳥、養金魚、交誼舞、京劇、越劇、民族音樂、書畫、影視評論等。

麵對社會團體迅猛發展的形勢,社會團體管理上存在的問題也.一暴露。如層層設置、重複設置、分類過細等諸多問題;有的社會團體管理混亂,少數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政治上還發生偏差;還有的社會團體,被一些社會渣子所把持,打著老同誌的旗號,私刻公章,偽造文件,以團體的名義招搖撞騙,牟取私利。為此,社會團體管理亟須規範。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後,社會團體先後經曆兩次清理整頓,數量出現了一定的負增長,結構進一步優化。1990年2月,上海市民政局成立了社團管理處,對外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處。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盼規定對各類社會團體進行清理整頓和複查登記,使社會團體開始進入法製化、規範化管理的軌道。1990年5月,實施了第一次清理整頓。為保證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和複查登記工作的進行,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團體“雙重負責”管理製度的落實問題,1991年5月,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民政局《關於認定全市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的若幹意見》,認定了37個部門為全市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並就其管理社會團體的範圍作了劃分,規定了其職責。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確定,給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和複查登記工作以及以後的社會團體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礎。清理整頓工作從1990年“月20日全麵推開至1992年12月15日結束,期間,本市共受理登記了2673個社會團體,其中,複查登記的老社會團體2407個,新成立的社會團體266個;全市性社會團體692個,區、縣性社會團體1981個。社會團體的第一次清理整頓工作圓滿完成。在這次整頓中,共計撤銷、歸並了近1800餘個社會團體,使社會團體總數由約4290個下降到約2700個。1997年6月份,實施第二次清理整頓,清整的目的是進一步規範社會團體組織,使之進人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這次清理整頓,適逢國家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改。要對參加清整的社會團體作出清整結論,須等修改後的社會團體條例出台。而修改後的社會團體條例直到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才予以頒布,加上清整過程中,不斷增加清整政策和對已有政策進行調整,因此,整個清整過程曆時近三年。

總體上說,經過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努力,基本達到了控製數量、調整結構的預期目標。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還頒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家對民間組織的管理,增加了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任務。期間,社會團體的清理整頓工作繼續在進行。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貫徹國家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並舉的方針,引導民間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1999年8月24甘,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正式成立,各個區縣也都紛紛成立區縣社會團體管理局,進一步加強了民間組織管理工作。

(二)上海民間組織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

民同組織的管理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製。本市各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始終堅持“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並重”的方針,與業務主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大膽創新管理體製和機製,積極探索本市民間組織工作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1.以促進規範有序為基礎,切實加強民間組織登記和日常管理工作

(1)嚴把“準入關”,做好民間組織登記審批工作。本市各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民間組織登記工作中嚴格審批程序。一是把好政治關。凡是違背四項基本原則,與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政治傾向不良的,堅決不批。二是把好經濟關。堅持實行驗資製度,保證注冊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三是把好質量關。堅持業務歸口、堅持分類標準、堅持使用規範名稱、堅持審查民間組織由集體討論決定。

(2)精心組織年度檢查,強化對民間組織的日常管理。本市各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及時加強溝通、協商,較好地體現了雙重負責的管理體製。同時結合年檢工作,較好地完成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複查登記工作。截至2002年底,共辦理分支(代表)機構的複查登記社會團體212家,有1500個分支(代表)機構完成了複查登記和成立登記工作。2002年對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了首次年檢工作。2003年在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工作中又運用信息化手段,在市社團局政務網站試行在線填報和下載年檢表格填報。

2.以培育發展為主線,促進民間組織在上海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1)不斷拓展民間組織發展領域。為滿足市場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發展的要求,本市各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一直側重從完善市場機製、加強對外合作、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發展、開展科技教育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幾方麵來培育發展各類民間組織。如大力促進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2003年以來,共核準登記行業協會8家,占新增市級社會團體的36.4%。又如,培育民間組織發展促進就業工作。由政府主導、民間組織運作、社會廣泛參與促進就業的“真如模式”正在走向成熟,民政部“民政信息參考”、《解放日報》等都給予了報道和關注。再如,培育農村科技推廣和應用類的民間組織。奉賢區積極培育蔬菜協會、甜瓜協會、黃桃協會、蝦類協會等社會團體,南彙區培育扶持種子服務中心、西甜瓜服務中心、水蜜桃種植服務中心等民辦非企業單位。

(2)啟動社區民間組織服務中心創建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民間組織參與社區建設和管理的意見》的精神,本市備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積極推進在街道(鎮)層麵建立社區民間組織服務中心工作。社區民間組織服務中心具有服務民間組織、黨建工作、人力資源管理、監督預警、承擔政府委托或轉移職能以及服務社區居民等幾大綜合型功能,進一步加強了對社區中各類民間組織的服務和管理,寓管理予服務之中。目前,各醫縣正在積極開展社區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的創建工作,有的區縣所有街道(鎮)都成立了社區民間組織服務中心,正逐步發揮著積極作用。

(3)初步緩解民間組織發展的瓶頸問題。在與有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下,一些長期困擾民間組織發展的瓶頸問題有了一定的進展。2002年8月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下發了《關於本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票據及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初步解決了民間組織的票據問題,也對稅收管理進行了明確。2002年11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聯合下發《關於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專職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通知》,解決了民閭組織專職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缺乏依據的問題,在養老保險方麵邁出了第一步。

3.以完善監管機製為抓手,加大對民間組織執法監督的力度

從1999年8月建局至2003年第三季度,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共查處違法違規和非法民間組織案件308件,結案284件。其中查處違法民間組織案件187件,結案163件;查處非法民闡組織案件121件,結案121件。在民間組織執法監督工作中,逐步實現了工作機製和工作方式的轉變,變以罰為主為以管為主、變單一執法為綜合執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1)初步建立民間組織預警網絡。2002年底,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下發了《關於加強本市民間組織預警網絡建設工作通知》,對民間組織預警網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目前,全市大部分區縣都已建立起縱向區—街道(鎮)一居(村)委(社區民間組織服務中心),橫向以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為主、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民間組織積極參與,集“服務、協調、管理、預警”四位一體獨立的民間組織三級預警網絡,網絡功能特別是信息采集與預警功能已初步顯現。如青浦商塌鎮預警工作指導小組得到預警信息,及時處理了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澱山湖文化藝術館”;嘉定區真新街道預警協調小組化解了528名新疆回滬知青集會結社鬧事的事故苗子;普陀區長壽路街道民間維織般務中心成功勸散了滬西工人文化宮“天功”練功點等。

(2)加強同公安、安全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工作中,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注重與公安、安全、工商、教育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聯係,加強協同配合,形成聯合執法機製。主要通過聯席會議製度、定期工作通報製度、領導不定期會麵製度等,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如在處理一些涉外民間組織突發事件和疑難案件上,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充分發揮涉外民間組織管理聯席會議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4.以擴大覆蓋率為重點,紮實穩妥開展民間組織黨建工作

本市各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積極配合組織部仃,堅持從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探索民間組織黨建工作新方法,取得了明顯成效。據統計,截至2002年底,全市2566個社會團體的黨建工作覆蓋數為2280個,黨建覆蓋率88.5%。

現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已實現黨建工作全覆盞。通過不斷探索與實踐,上海在民間組織黨建工作方麵形成了一些成功的做法:

(1)把好“兩關”和“四個環節”。“兩關”指準人關和年檢美,把好“準入關”就是在民間組織成立時,核準登記與黨組織的建立同步進行;把好“年檢關”就是在對已有民間組織進行年檢時,檢查其黨組織是否建立,投有建立的,督促其盡快建立。把好“四個環節”就是在民間組織申請谘詢、籌備成立(申請成立)、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四階段中,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不同要求,擴大黨建工作覆蓋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