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進行集裝箱裝貨時,不得裝運未經乙方確認許可的貨物和危險品以及未經海關、鐵路、交通部門許可的貨物,否則一切由此而引發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甲方有責任控製裝箱貨物的重量不超過限重   ,否則,因超重或隱瞞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如因甲方或收貨人原因造成收貨或提貨不及時而產生堆存費、滯箱費,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書麵通知乙方有關處理意見,並書麵確認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目的港免費堆存期為  天,逾期收取逾期費每天   元人民幣。

6.在約定的裝貨期限內,甲方貨物落空或籌備不足,造成裝貨拖車的空跑,甲方應支付回空運費和碼頭吊裝卸箱費等。乙方給予甲方各   小時免費裝卸箱時間,逾期酌情支付車隊費用。此情況發生時,甲方應書麵確認給乙方,然後與其他費用一起支付。

7.貨物托運後,甲方需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等事項的,有權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前   天書麵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同時須向乙方確認、支付相關的變更費用(改變收貨人的改單費為   元人民幣/票,改變送貨地點視遠近增減費用)。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的“貨物托運單”後,應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訂艙等,並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車計劃,以便甲方準備貨物裝箱等事宜。

2.在起運港CFS(碼頭場內裝箱)條款下,由甲方按約定時間把貨物送達乙方指定的地點交乙方委托的裝箱人裝箱。如甲方自行監裝,因裝箱不當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乙方根據甲方的“貨物托運單”及“集裝箱貨物裝箱單”交承運人製作有關運輸單證;貨物裝船後,乙方可為甲方代辦運單及相關單證,並把運單及有關單證郵寄或傳真給甲方。

4.船舶開航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預計貨物可以到達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貨物跟蹤表”。

5.貨物到達目的港前24小時,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應向甲方收貨人發出電話通知或傳真“到貨通知書”,並在貨物抵港後根據“貨物托運單”明示的地址及時送抵收貨人倉庫。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報船舶班期,並征詢運作過程中的意見,以不斷改進服務,促進雙方合作愉快。

第三條 費用結算

1.費用結算方式為月結,即每月   號前付清上月產生的所有費用。

2.費用總額以雙方約定為準,相關費用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按事先約定價格結算。

3.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費用的,應按逾期費用總額每天   ‰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對於月結的客戶,如該客戶違反約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權單方麵中止其月結的費用結算方式,並對其采取預付方式結算費用。

4.上述費用的支付時間以款到乙方銀行賬號為準。

5.結算采取先收款後開發票的原則。

第四條 保險條款

1.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費由甲方承擔。如發生貨損及貨差,由乙方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乙方不負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貨物申報價值,同時須扣除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為   元人民幣或定損金額的   %,以兩者之中的高者為準。發生貨損時,甲方或甲方的收貨人必須立即要求停止裝卸,並通知乙方及保險公司到現場查證,開始取證以便理賠。

2.如貨物裝卸完畢、運輸工具撤離後再向乙方索賠,則所有責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起運前貨物已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5)其他不可抗力。

第五條 其他事宜

1.本合同所提及的“貨物托運單”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2.如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必須提前   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執行。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依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友好協商解決。

4.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例3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甲方(托運方):     乙方(承運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甲方委托乙方公路運輸甲方托運的貨物,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為:    。

第二條 包裝要求

甲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約定為:    。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達期限約定為:     。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約定為:    。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後,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所需費用。

2.甲方的義務:甲方按約定向乙方交付運雜費,否則乙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的權利:向甲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乙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聯係,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乙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乙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並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通知。負責托運貨物的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因素造成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貨物運達特定地點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第十一條 收貨人的權利與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並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接到提貨通知後應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時間提貨的,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甲方應按其價值的  %償付給乙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央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甲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甲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甲方應償付乙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2.乙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乙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   元人民幣。

(2)乙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乙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時,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甲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乙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乙方追償。

(5)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甲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附後。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   備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例4航空運輸合同

托運人(姓名)   與中國民用航空   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協商空運    (貨物名稱)到    (到達地名),特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托運人於   月  日  起需用 型飛機 架次運送(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月  日自  至  ,停留  日;  月  日自  至  ,停留  日,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