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 美女督戰(2 / 2)

“榆助理,給!”檔案袋到了小劉的手裏,她順便就把它交到榆強的手裏。接下來,榆強看到兩個女孩兒拉拉扯扯的,最後,小劉終於將兩張鈔票塞到了瓊斯的手裏。

回到車上,榆強禁不住誇讚了小劉幾句:“小劉,你這一手幹得太漂亮了。如果這些資料很翔實,將會為我們省去很多的取證時間。”

因為,在檔案袋的封麵上,榆強看到了其中的資料目錄,其中有:起訴書,證據,擬引用的法律依據和文件。如果這些資料齊全,那就不需要自己在這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東奔西走了。

“真的那麼有用麼?”小劉機靈的回頭看看他,“要是像你說的那麼有價值就不枉我費這一片心了。”

接下來,車子駛往市區,讓榆強想不到的是,車子回到了公司,而沒有回賓館。看來,這小劉好象是要督促他上班了。

上得樓來,小劉打開了藍湄的經理辦公室,讓榆強在這兒發號施令。空調機打開了,屋子裏一陣清涼,還透了一股脂粉味道兒,但是,一打開卷宗資料,榆強一下子被吸引了:

代理這個案子的律師名字叫劉天,暫不說這個劉天的法律水平如何,單就這套法律文書資料,就看出來,這是一位很有敬業精神的法律工作者。

這一套資料文字篇幅不多,卻將案件的來龍去脈以及律師主張的觀點闡述得清清楚楚:

土地轉讓合同糾紛——

代理律師(原告)劉天

案件簡介

2000年10月,三亞市農牧業管理局(下稱農牧局)與馬蘭公司簽訂《農科所試驗田土地轉讓合同書》(下稱《合同書》)後,馬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300萬元轉讓金。

後因農牧局內部原因,農牧局拒絕繼續履行合同。馬蘭公司以農牧局單方麵終止合同給其帶來了極大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預計收益1800萬元為由擬將農牧局告上法庭,並聘請本律師為其代理人。11月1日,本律師向東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

經本律師調查,農牧局領導班子共計有六人組成,其中,局長一人,副局長三人,局長助理一人,紀檢組長一人。

當年10月8日,農牧局長根據下屬事業單位——農科所試驗田基地經營不利的情況,決定將所裏所屬試驗田一百畝轉讓與馬蘭公司經營。全體與會人員一致同意將試驗田以每畝3萬元價格對外轉讓。

被告觀點

本律師調查中,被告農牧局辯稱,原告與農牧局個別領導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書》時局領導班子兩位副局長張某、程某均不知情。

張某、程某二人對農牧局轉讓百畝試驗田的行為均未授權,合同是違反法律的無效合同;某報紙刊發農牧局土地轉讓的公告是該局個別領導的行為;

上麵寫明農牧局職工具有優先受讓權,沒有強調授權是由農牧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決定,農牧局個別領導無權代表局領導班子簽訂土地轉讓合同。

故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書》屬於無效合同,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代理律師觀點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該案中,原告馬蘭公司與被告農牧局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書》是原被告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通過協商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原告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300萬元轉讓金,被告在收取定金後拒絕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或者是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180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應該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與個別領導惡意串通,副局長張某、程某對合同簽訂一事不知情,也未授權任何人簽訂該合同的理由,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被告土地轉讓經過局領導班子會議決議,全體與會人員一致同意將農科所試驗田一百畝以每畝3萬元的價格對外轉讓。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轉讓價款為300萬元,並不存在損害農牧局及職工權益的行為,且《合同書》上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在給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據上有公司的財務專用章。

綜合以上證據,對被告的該辯稱理由,法院不應采信。被告辯稱農牧局土地所有人是農牧局領導班子而不是農牧局個別領導的理由,原告代理律師去市委組織部了解了情況,

認為,被告領導班子會議雖然張某、程某兩位副局長沒有參加,但是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中的一名局長、一名副局長、一名局長助理、一名紀檢組長參加了會議。

會議參加人數符合組織部規定,會議上,與會人員經過研究討論一致同意將土地整體轉讓,故農牧局領導班子按照會議決議對外簽訂轉讓合同也並不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