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葡萄酒行業管理,規範葡萄酒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質量安全,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製定本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所稱的葡萄酒生產是指以鮮葡萄、葡萄汁或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經釀造、灌裝等工藝生產葡萄酒產品的過程(其中,葡萄酒原酒生產是指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發酵生產含有一定酒精度的葡萄酒原酒的過程;酒莊酒生產是指具有與其生產相匹配的可控穩定的釀酒葡萄種植園,且具備生產優質葡萄酒的釀造、灌裝、陳釀等全過程生產設備與質量控製條件的葡萄酒生產形式)。
一、企業(項目)布局與規模
(一)企業(項目)布局
1.新建和改擴建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符合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標準,嚴格執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及環境影響評價製度。
2.新建和改擴建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選址應符合《葡萄酒廠衛生規範》(GB12696),其釀酒葡萄種植基地應建在環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要求、無危及葡萄酒生產衛生安全的區域。
(二)企業(項目)規模
1.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於1000千升。
2.新建葡萄酒原酒生產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於3000千升。以購入葡萄酒原酒(包括進口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於2000千升。
3.新建酒莊酒生產企業(項目)年生產能力應不低於75千升。
4.鼓勵現有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合理整合資源,采取措施改造升級,實現規模經濟。
國家標準《葡萄酒》(GB15037)中規定的特種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不受上述條款準入規模限製。
二、原料保障
(一)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應具有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且可控、穩定的原料保障能力,並能出具相關證明。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並具備可追溯性。
(二)企業(項目)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於生產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種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於其生產能力的70%;酒莊酒生產企業自有的釀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於其生產能力的70%。
三、工藝與裝備
(一)工藝和質量控製要求
1.企業(項目)應具備與生產相配套的工藝、方法和相關操作規範,所采用的工藝技術合理,檢驗技術手段準確可靠。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提高葡萄酒品質。
2.企業(項目)應嚴格執行《葡萄酒》(GB1503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發酵酒衛生標準》(GB2758)、《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10344)、《葡萄酒廠衛生規範》(GB12696)、《食品中汙染物限量》(GB2762)及相關標準的規定,鼓勵企業執行《葡萄酒企業良好生產規範》(GB/T23543)。
(二)生產和檢驗設備
1.企業(項目)應根據生產需要配備原料處理、發酵、澄清、貯酒、冷處理、灌裝等葡萄酒生產設備以及廢水處理設施。
2.企業(項目)應配備滿足生產和質量控製要求的檢驗設備。
四、質量安全
(一)企業(項目)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係,配備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並做好相關記錄。
(二)鼓勵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係-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GB/T22000)、《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係(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4111)等相關標準,建立並運行誠信管理體係,提高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