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年休假執行的關鍵點(2 / 2)

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第五點),或者在執行中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認可,否則不宜如此操作。針對這種情況,有幾種應對方式:一種,將新人入職放到元月,企業應盡量避免員工在12月中下旬入職。一種,晚休不如早休。按理說員工到了特定的那一天才有資格使用新增的假期,但是為了保證年休假,可以安排員工提前休完該年假,以避免休不完的尷尬場麵出現。第三種,跨年度安排。由於跨年度安排需要員工同意,故在說服員工後,企業可以安排其在下一年年初休完。  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方式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企業有統籌安排員工休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安排員工休假本身同時也是企業的義務。然而有企業卻錯認為年休假應該由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如果員工不申請,則視為放棄帶薪年休假。其實,根據規定,隻有當員工因為個人原因並以書麵方式放棄休假時,企業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在其他情況下,應當由企業進行安排。  實踐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操作方式:  1.由員工申請。這種方式雖然人性化,但是企業方比較被動。當發生員工休不完、沒申請的情形時,責任還是在企業身上,風險仍由企業方來承擔。  2.由企業安排。這種方式較為生硬,但是無法律風險。實踐中由企業在淡季安排集體休假,也有安排在節假日前後的,還有將帶薪休假日分攤到每個季度甚至每個月要求員工休假的。  3.兩者結合。建議采取這種方式,即由現有員工申請或者由員工在每年年初作為休假計劃,然後公司再根據員工的計劃進行安排。等到下半年度,員工仍然沒有休完年假的,再由公司提醒或者直接進行統籌安排。這種方式即兼顧了員工的心理,較為人性化,又能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少數企業的年休假天數遠超法定帶薪年休假。有人覺得這是好事,是企業福利好、人性化的體現,怎麼會存在風險呢?因為法定帶薪年休假全由法定,企業的假期是可以通過製度來自主確定的,如享受條件、休假方式以及沒有使用完假期的處理等。如果將兩者混為一談的話,將增加企業本身的風險。根據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企業如不區分開來,高於法定的假期也將按照法定帶薪年休假執行。所以,我們建議企業能將法定帶薪年休假與企業自身的假期做一定的區分,不僅是假期的定義,同時也包括休假的方式等。  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基數  法定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的,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這裏的日工資的計算基數為法定,即員工在企業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企業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企業不能再通過製度來另行約定基數。另外,300%中包含正常工作的100%收入。  應休未休法定帶薪年休假的法律責任  根據規定,法定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的,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企業不安排年休假又拒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加付賠償金。(薑承剛博士點評:另外,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卻有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也就是說,企業最多可能需要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6倍。  《企業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幾年來,由於帶薪年休假而產生的勞動爭議相對於加班、違法解除等顯得鳳毛麟角,所以一直未能引起廣大企業的重視。帶薪年休假工資又屬於賠償性的給付,不屬於工資,因而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所以很多企業會采取拖延政策,等到熬過時效,員工也就沒機會主張了。這雖然是個辦法,但是此舉不但存在風險,同時也會降低員工對企業的評價,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存在,容易激發員工的抵抗情緒,從而引發勞動爭議。  就目前來看,“十一”的旅遊景點爆滿使公眾都聚焦到了帶薪年休假的問題上,相關部門也因此麵臨不小的輿論壓力,下一步勢必會加強監督和管理,所以企業切不可因為其帶薪年休假的實施及監督“雷聲大雨點小”而不予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