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慈善捐贈激勵的稅收政策研究(2 / 2)

二、建構促進第三次分配的稅製環境

(一)擴大捐贈免稅資格的範圍,增加可享受捐贈扣除的慈善機構的數量

我國現存的公益組織較多,應當考慮擴大享受捐贈扣除的公益組織範圍。災害救助、科學技術發展事業、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事業、教育事業、婦女兒童事業、社會保障事業、醫療事業、殘疾人事業可以將其納入享受捐贈人優惠的公益組織的範圍。目前隻對38 家“國字頭”公益機構進行的捐贈才允許全額或部分抵扣,而針對其他大量的社區性公益機構的捐贈則不享受捐贈稅前扣除的優惠。而社區性公益機構與捐贈者和接受贈群體間有著天然密切的聯係,更易於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它是社會公益事業的主要參與者,應該得到大力發展。在放寬限製的同時,明確對互惠性的非營利性組織捐贈不予減免稅。

(二)出台實物捐贈抵扣規定

實物捐贈應當被允許抵扣,而實物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的最大困難就是估價方麵存在的問題,因此我國應出台實物作價的實施細則,對物品如何評估做出具體規定,這是進行實物捐贈抵扣的首要措施。同時,擴充捐贈類型,完善對實物捐贈的估價管理工作。在捐贈的類型方麵,既有現金、有價證券的捐贈,又有實物捐贈。目前我國關於實物捐贈的稅收優惠製度還未出台,而實物捐贈按照實質性原則也應在稅收優惠的範圍之列。國外關於實物捐贈的普遍做法是捐贈者事先通知稅務部門,按照獨立評估師的評估估價或類似財產同期價格折算成現金申報,由國家稅務部門審定,然後納入捐贈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

(三)允許結轉或遞延抵扣

應該允許企業當年超過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前結轉至上一年度或遞延至下一年度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結轉或遞延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企業當年捐贈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前進行扣除。而我國稅法並沒有這方麵規定,如果企業某個年度捐贈的數額較大,則超出部分無法享受結轉扣除,這在很大程度上抑製了捐贈數額,不能更好地調動捐贈者的積極性。允許企業對當年捐贈超出捐贈限額的部分結轉至下一年度進行稅前抵扣,企業有的年度可能需要向社會提供較多的捐贈,例如重大自然災害的突然發生,而有的年度企業卻無能力向社會捐贈或提供的捐贈較少。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企業捐贈超過當年稅前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允許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這是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的,而且不利於企業逐年消化一次性較多的捐贈。對於企業一次性數額較大的捐贈,可按照國外通行的做法針對超額部分允許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四)適時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盡快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通過全覆蓋、累進製的個人稅收體係,引導富裕階層向慈善公益事業進行捐贈,促進第三次分配,從而提高其個人之間與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的成本,推動捐贈的倒逼機製。在我國,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開征可以引導富人向社會轉移財富,並帶動非營利機構的發展。非營利機構是政府服務的延續,慈善機構、基金會對貧窮家庭進行醫療、教育等方麵的救助,這是實現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徑。遺產稅的開征涉及到許多方麵,而且需要很強的操作技術,所以它的實施必須要有一係列完善的配套製度作為支撐。實踐表明: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會對捐贈產生較大的影響,發達國家的慈善稅收優惠製度可以歸納為“一疏二堵”:“一疏”就是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可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二堵”就是使用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提高資產轉移的成本,從而促使富有的階層創立基金會。通過上述促進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政策的改進,整合更多的社會資源和帶動更多的民間財力投入我國的慈善事業,從而更好地促進我國的第三次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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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