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附錄(2)(1 / 3)

第二十六條可向外國船舶征收的費用1.對外國船舶不得僅以其通過領海為理由而征收任何費用。

2.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僅可作為對該船舶提供特定服務的報酬而征收費用。征收上述費用不應有任何歧視。

B分節適用於商船和用於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規則第二十七條外國船舶上的刑事管轄權:

1.沿海國不應在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以逮捕與在該船舶通過期間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任何調查,但下列情形除外:

(a)罪行的後果及於沿海國;

(b)罪行屬於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質;

(c)經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地方當局予以協助;

(d)這些措施是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

2.上述規定不影響沿海國為在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進行逮捕或調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權的任何步驟的權利。

3.在第1和第2兩款規定的情形下,如經船長請求,沿海國在采取任何步驟前應通知船旗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並應便利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和船上乘務人員之間的接觸。遇有緊急情況,發出此項通知可與采取措施同時進行。

4.地方當局在考慮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時,應適當顧及航行的利益。

5.除第十二部分有所規定外或有違犯按照第五部分製定的法律和規章的情形,如果來自外國港口的外國船舶僅通過領海而不駛入內水,沿海國不得在通過領海的該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驟,以逮捕與該船舶駛進領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調查。

第二十八條對外國船舶的民事管轄權1.沿海國不應為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轄權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變其航向。

2.沿海國不得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該船舶本身在通過沿海國水域的航行中或為該航行的目的而承擔的義務或因而負擔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3.第2款不妨害沿海國按照其法律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在領海內停泊或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的權利。

C分節適用於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規則第二十九條軍艦的定義為本公約的目的,“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

第三十條軍艦對沿海國法律和規章的不遵守如果任何軍艦不遵守沿海國關於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而且不顧沿海國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規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國可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領海。

第三十一條船旗國對軍艦或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損害的責任對於軍艦或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國有關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或不遵守本公約的規定或其他國際法規則,而使沿海國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船旗國應負國際責任。

第三十二條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A分節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約規定不影響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第四節毗連區第三十三條毗連區1.沿海國可在毗連其領海稱為毗連區的區域內,行使為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製:

(a)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b)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2.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二十四海裏第三部分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三十四條構成用於國際航行海峽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1.本部分所規定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通過製度,不應在其他方麵影響構成這種海峽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響海峽沿岸國對這種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權或管轄權。

2.海峽沿岸國的主權或管轄權的行使受本部分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製。

第三十五條本部分的範圍本部分的任何規定不影響:

(a)海峽內任何內水區域,但按照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的情況除外;(b)海峽沿岸國領海以外的水域作為專屬經濟區或公海的法律地位;或(c)某些海峽的法律製度,這種海峽的通過已全部或部分地規定在長期存在、現行有效的專門關於這種海峽的國際公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