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2 / 2)

報應:教師從講台走上被告席

中國有句老話:惡有惡報,善有善報。

當教師的暴力事件此起彼伏不斷出現的時候,自然會有人站出來討個說法。當教師的暴力嚴重傷害學生的身心健康的時候,就會有忍無可忍的學生和他們的家長憤怒地站出來,將那些所謂的教師從講台推向被告席。

罰站、罰跑、罰座位,班主任被學生告上法庭

《中國青年報》1998年12月15日鬱進東報道:南京化學工業公司第四中學教師周明因體罰學生,12月11日被推上法庭。提起這一訴訟的則是她的學生被她罰站、罰跑多次的該校12歲的女學生潘某。

起訴書說,潘1997年下半年升入南化四中初一(3)班學習,當時的班主任兼外語老師是該校教師周明。1997年12月前後,潘因上課遲到被周明老師罰站兩天半,板凳也被周老師拿走,強迫她下課也站著,並在下午放學後實行罰跑。此後,潘某因遲到、回答不出問題等原因,又多次被該老師罰站、罰跑。這期間,周明老師把潘調到第一排單獨一個人坐,並說:誰表現最差、最壞,就和潘某坐,孤立、侮辱潘某。嚴重傷害了潘某的身心健康。

潘的學習成績因此急劇下降,由剛進南化四中時全校快班第6名,到期末考試時降為全班50名同學中第43名。更為嚴重的是,1997年12月前後,潘開始出現精神方麵異常,長時間歎氣,眼中含有委屈,睡夢中常高喊罰站,我不是壞孩子,發展到後來言語混亂,稱要砸死周老師(即被告周明),來一個地震,把學校炸平,直到最後在家中打父母,砸東西,到學校上課,衝出教室樓上樓下追打老師。

1998年1月23日,父母將她送到南京市兒童衛生研究中心,被診斷患上了兒童期精神分裂症。3月6日,潘住入南京市腦科醫院治療。目前,潘某言語少,動作慢,記憶差,病情未有根本好轉,學習也被迫中斷。

被告周明承認對潘某罰站罰跑過,但她說罰的程度並不嚴重。那是1997年12月1~5日期間,一次早自習,因潘某遲到被罰站。早自習總共20分鍾,扣除遲到時間,罰站還不足20分鍾;另一次在英語課罰站不足一節課。罰跑是在一個星期五的下午,繞學校小籃球場跑了兩圈距離約200米。另外,這位老師說,潘的板凳被拿走導致她下課也得站著,是班上同學拿走的;罰站罰跑是班委會研究決定的,同時不是針對潘某一人。事實上,在1997年10月8日至12月4日,該班至少有10名同學被罰站過。

由於潘某精神等方麵的原因,她沒有參加全部庭審,而由她的母親和辯護律師代理。但潘某在庭上仍用弱小的聲音斷斷續續地訴說被告周明對她罰站十幾次,最長的兩天半,罰跑4圈。罰的原因不但由於遲到,還因為上課回答不出問題。潘的一位同學也證明此前她接受律師調查時所作的班主任周老師經常對潘某罰站,還罰跑。有一次還把潘坐的凳子拿走的證詞屬實。

因周明老師對潘某的罰站罰跑是一種職務行為,她供職的南化四中和其上級主管部門南化公司建設公司同樣成為本案的被告。12歲的女學生把他們一並推上法庭,在當地引起不小震動。南京市大廠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南京市中山律師事務所為潘某提供法律援助,無償為她出庭辯護。包括潘某昔日的同學和老師在內的幾百名群眾旁聽了庭審。本案最為關鍵的問題是:被告周明對潘某的罰站罰跑是不是導致潘精神分裂的原因?

這一案例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在於:罰站罰跑與精神分裂症之間的因果關係,遠不像體罰導致外傷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那麼好確認。

法庭決定對這一關係著被告法律責任的焦點問題,進行司法鑒定。江蘇省高級法院盧路生法官說,如果鑒定認為體罰是孩子發病的誘因,則被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