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雖然不太逛書店了,但一直堅持閱讀紙質書。這不是源於“一卷在握”的習慣,亦非對電子書的抗拒,而是相信達爾文的進化論。根據達爾文的生物進化學說,人類的每一個進化都需要經過漫長的歲月。比如閱讀。自從蔡倫發明造紙術之後,千百年來我們祖祖輩輩都是在紙上閱讀。我們對視神經接觸文字信息,到大腦皮層接收和處理這一過程,駕輕就熟,如魚得水。而電子書隻是近10多年的產物,人類閱讀電子書如想要達到與閱讀紙質書一樣的效率,至少尚須進化千年以上。
鑒於紙媒體提供的是新聞信息,屬於淺閱讀,讀網絡報、手機報並無大礙;但讀書屬於深閱讀,讀電子書的效果肯定大打折扣。有興趣的朋友不妨試試,同類內容,紙質書讀一遍可記住的,看看電子書需要讀幾遍?
上述進化論觀點並不是胡謅,在現實生活中就可以找到大量例證。譬如說當代女性婦科疾病發病率高,就是因為過去都是早生早育,多生多育。千百年來的進化過程已經與之相適應,要在短短的幾十年裏改為晚生晚育,少生少育,進化過程適應不了。所以,人類要為調節自身的再生產付出相應的代價。
又如,國人中好喝酒且長壽者基本上喝的都是白酒、糯米酒等糧食酒。因為中國人祖祖輩輩喝的都是糧食釀造的酒,而非洋酒、紅酒等果酒,我們的遺傳基因中是分解糧食酒的消化酶占優。這不同於賈平凹在《吃煙》中說的“是中國人就吃中國煙,是本地人就吃本地煙”。那是源於民族情緒、家鄉情結的說法,不涉及基因是否適應的問題。
正是基於進化論基礎,而非習慣說,紙質書在可預見的很久的將來都不會消亡。可以套用一句毛主席的名言:任何悲觀的論點,無所作為的觀點,都是極其錯誤的。
自我剽竊會傷誰?
自我剽竊會傷誰?
近期這段時間,討伐“自我剽竊”的浪潮十分高漲。抨擊自我剽竊屬於一種學術不正之風,認為“重複自己也是學術不端”,“純粹是浪費讀者的時間和精力”。言辭之激烈,情緒之憤慨,令我大駭!
寫文章抄襲別人的成果,被稱為“剽竊”。它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損害了原作者的利益,必然要受到公眾的譴責。而自己抄襲自己的成果,被稱為“自我剽竊”。這樣就帶來一個問題:它傷害了誰?
自我剽竊(Selfplagiarism),是指作者在後續出版物中重複使用他們自己已經發表的或已有版權的作品。但普遍認為判定自我剽竊往往很難,因為有限的重複使用材料不論在法律上還是倫理上都是可接受的。
根據見諸報端的“指控”,自我剽竊的第一種情況是指改頭換麵,在不同刊物重複發表自己的作品,也可以說是變相的“一稿多投”。不過,這是一個雙向選擇的問題,也可以稱之為編者與作者雙方的博弈過程。而且博弈的主動權在編者一方,你願意用就用,認為適合發就發,沒人強迫你。
事實上,基本上所有報刊都設有文摘版麵,用於轉載其他報刊的文章。人氣極高的《讀者》、《報刊文摘》,更是幾乎全部為轉載。
記得拙著《清境靜思》於2008年7月出版後不久,就有朋友告訴我,書中一篇拙文《趣說中國古代退休製度》已被多家報刊轉載。又過不久,大名鼎鼎的《報刊文摘》也轉載了。但作了些微刪改,並在文中添加了幾個小標題。
試想假如是我本人刪改後寄給報社的,那無疑當屬自我剽竊了。那麼報社幫助我“自我剽竊”呢?
事實上,幾家報社都沒有和我聯係過轉載事宜,更沒有發過轉載稿費。我也沒有覺得有何不妥,因為更多的人是從報刊上而不是從拙著中讀到本人這篇拙文的。
自我剽竊的第二種情況,據說是自我引用過多。作者的後一篇文章援引了前一篇文章的文字,或者後一本著作移植了前一本著作的內容。
這種指責就更不可理解了,因為任何一種學說的形成和發展都有一個過程,必要的重複是不可避免的。馬克思、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是科學社會主義學說創立的標誌。其中關於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的論述,在馬、恩以後的著作中被反複引用,那算不算自我剽竊?
美國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第一人、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的不朽名著《經濟學》,共被翻譯成40多種文字在全世界發行,已突破400萬冊。在他於2009年12月13日逝世時,該書的第19版正好麵世。而每次改版,絕大部分內容是不動的,改動的隻是小部分,那這樣算不算自我剽竊?
還有餘秋雨先生的名篇《風雨天一閣》、《道士塔》、《抱愧山西》等,分別選入《餘秋雨作品集》、《餘秋雨散文》、《餘秋雨簡要讀本》、《餘秋雨晨語初聽》、《文化苦旅全書》等書中,那算不算更嚴重的自我剽竊?
也有人提出,自我引用可以,但要標明出處。這就更奇怪了,原來自我引用算不算自我剽竊的標誌竟是有沒有注明出處,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再說如果每一處自我引用都要注明出處的話,那麼薩繆爾森那逾百萬字的《經濟學》第19版能做到嗎?
還有人提出,自我引用所占全書的比例應有限製,超過比例的就算是自我剽竊。這就如同當年改革開放之初,限定個體戶雇工不得超過8人,超過就是剝削者一樣(據說還考證出這是馬克思說過的)。
假如實行按引用比例進行限製,很多好書、暢銷書也得撤架。比如金一南將軍的《苦難輝煌》獲得巨大成功之後,他結合自己在央視的講壇內容,又出版了《走向輝煌》、《浴血榮光》等書。這些書基本上是《苦難輝煌》的節選本,如果說引用比例,那肯定是極高的,需要限製嗎?所以說這一條實際上也是沒有道理的,因此也難以持久執行。
我想,還是應該回到問題的本原上來,就是為什麼要限製“自我剽竊”,它到底傷了誰?如果說是傷了讀者,我不太同意。因為薩繆爾森《經濟學》的每次新版我都買,餘秋雨散文出的多種版本和金一南將軍的《苦難輝煌》係列,我也樂意掏錢。這是讀者與作者之間的“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如果說是傷了編者、出版者,那也好辦。市場經濟本質上是契約經濟,編輯部、出版社完全可以通過訂立契約(合同),來限製變相的一稿多投和自我引用。也可以仿效西方國家官員就職前的“利益聲明製度”,讓作者事先作出承諾聲明。如有違反者,需要支付相應的違規成本。而作者也有權利選擇不需要限製自我引用的報刊或出版社,這樣對雙方都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