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經營者在租賃鋪麵經常會看到各種各樣的轉租廣告,那麼房屋轉租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房屋轉租是房屋租賃的另一種形式,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在轉租中,原承租人可以從中收益。
房屋轉租,照樣也要簽訂合同。但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麵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出租人若和轉租雙方沒有其他的約定,則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地變更、解除或終止。
1.房屋轉租的程序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屋轉租須按下列程序來完成。
(1)原承租人出示原出租人書麵同意書。原出租人的書麵同意書是房屋轉租合法的前提。
(2)訂立轉租合同。房屋轉租,須由承租人與次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的各項條款大致與租賃合同相同。
(3)進行租賃登記備案。房屋轉租後也應進行登記備案。轉租房登記備案由房屋轉租當事人在轉租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有關文件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人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2.轉租房屋必須經原出租人同意
轉租房屋是承租人放棄其承租房屋的一部或全部使用權,租給第三人使用,以收取超過原租金金額或同等租金的行為。轉租房屋的承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所以沒有處分權,這樣,轉租房屋時,原承租人必須要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是一種處分房屋的行為,因此是一種嚴重違約行為,我國法律對此予以禁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件》第21條規定,承租人擅自將承租房屋轉讓、轉租、轉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轉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轉讓的,其租賃行為無效,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關係並收回出租房屋,如其出租行為給出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而且轉租中承租人所獲得的利益被認為是非法所得,管理部門將給予收繳,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還可給予相處的罰款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轉租合同租賃期問題
轉租房屋是原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因此,簽訂轉租合同時應以原租賃合同為基礎。一般來說,轉租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以及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等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如果要超出原出租合同規定的範圍必須得到房屋出租人的特別許可。房屋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的範圍超出原租賃合同,則表示出租人同意了對與原租人訂立的原租賃合同作了變更。《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人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4.轉租房屋中承租人有收益權
原承租人轉租房屋時可能會以同等價格轉租出去,但也有可能以高於原租金的價格轉租出去,這時,原承租人就有可能獲得一定的收益。這部分收益是利用出租人的房屋所取得的,實質上是出租人給予了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處分權。因此承租人從轉租房屋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付給出租人是一種合理的等價回報,是價值規律的體現。《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至於所獲收益占轉租收益的比例,則視情況雙方協議商定。
5.接手轉租店要注意
很多店鋪經營者在租店過程中都會考慮接手轉租店。在全國各地的小報中或路旁街道上也經常可以看到各種類型的店鋪轉租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