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製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製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製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複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製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製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製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製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彙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製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一百零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並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