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後期,藩鎮的數目大約在四五十之間,每鎮轄三四州到十來州,每州統四五縣。擁有相當獨立自主權的道(藩鎮)的存在嚴重地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權力,並進而造成藩鎮割據形勢,使唐最終亡於斯。於是宋代立國伊始又建立起二級製。
·宋
宋朝的地方行政製度實行州(府、軍、監)、縣二級製,與州等級相當的還有府、軍、監。
州:北宋建國以後,鑒於唐後期藩鎮權力過大,形成割據的教訓,盡罷節鎮統轄支郡,使各州直屬中央,由朝廷委派京官管理州事,稱“知某州軍州事”,即全權管理本州軍政、民政,直接向朝廷奏事。以後為牽製其權,又設“通判某州軍州事”同領州事,行文與知州聯署,其主裁處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等事,但是兼有刺舉監察權。
府:與州相等,但“設府者體製較尊”,京師、陪都所在地,稱“京府”。如北宋有四京,首都東京開封府,陪都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陽),南京應天府(今河南商丘,大中祥符七年升),北京大名府(今河北大名東北,慶曆二年升)。其餘稱“次府”,多因皇帝即位前所封位於此,或因形勢重要而升。
軍:多設在沿邊地區,統轄縣、城、鎮、寨、堡,內地所設,均兼領縣政,形同州級。宋朝將唐代內地軍的名號符之名實,成為地方一級行政區劃。
監:為管理國家經營的礦冶、鑄錢、牧馬、製鹽等區而設,兼理民事。這是由於上述行業與國家財政收入關係甚大,不能由地方官兼管,需劃出專門區域由中央監管。
縣:仍分作赤、畿、次赤、次畿、望、緊、上、中、中下、下十等。“次赤”、“次畿”是指陪都、輔京所在的城池或郊區。
宋代麵對數百個州府,難以由中央直接統管,但又不願意在府州以上再增設一級行政機構,導致其與中央分權,分庭抗禮。遂設置了一種由中央直接控製的監司機構,每一機構專司五種事務,各司其職,中央監控,於是產生了路製。
宋太宗至道三年(公元997年)按天下土地形勢,分路而治,始分全國為十五路:“邊防、盜賊、刑訟、金穀、按廉之任,皆委於轉運使”,成為北宋中央政府派遣至各路掌管財賦和監察的官員。宋真宗時,考慮轉運使事權過重,幾乎控製了全路地方行政事務,於是設置另外兩個司職來分權:一為提點刑獄使,總攬一路司法,俗稱“憲司”;一為安撫使,主持一路軍政,也兼管民政、司法和財政,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長官兼任,俗稱“帥司”。宋神宗時,還一度增設了提舉常平司,主管本路常平倉、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事,俗稱“倉司”,置新法後廢。而轉運使則隻管一路財賦轉輸和民政,簡稱“漕司”。這樣,宋代一路就有三位長官(神宗時為四位),帥、漕、憲三司總稱“監司”,又稱“外台”,具有監察職能,權位頗重。他們雖然權位不同,但往往兼及他務,而互相製約。
北宋一百多年中,路製變了幾次,共二十三路。二十三路製是北宋中後期較穩定的路製區劃。《中國曆史地圖集》第六冊即是依據宋史地理誌按宋徽宗政和元年轉運使司二十四路製繪製。
這種行政區劃一方麵使地方各級組織互相牽製,尤其路一級組織事權分散、區劃交叉,中心分離,沒有單一的權力機構、單一的權力圈和單一的權力中心,也就失去了割據一方的地理基礎。另一方麵,宋代行政區劃又是中央官員的分治區域,而不是地方官員的施政區域。路、州、縣的官員由中央朝官擔任,就削弱了地方分權的人事基礎。這樣,地方的兵權、財權和人事權等就可以收歸中央,但是,既然地方沒有適當的分權,那麼就使其對外的邊防能力減弱。到了南宋,依舊如此。在軍製上,南宋以“將從中禦”、分權製衡為特色。其主要正規軍是“屯駐大兵”,分為十支,分散駐守。這種指揮體製往往是君臣運籌於深宮之中,將士敗績於千裏之外。如孝宗即位之初,輕率下令西線吳璘退兵,結果“金乘其後,正兵三萬,得還者僅七千人”,川陝精兵喪失殆盡(李心傳《要錄》卷二百,紹興三十二年十二月條)。宋自太宗時期即兵威不振,一直持續了三百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