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物流中船舶適航問題探微
理論研究
作者:李彥軍
【摘要】船舶適航問題是航運物流中常見問題,船舶適航是承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基本任務之一。本文就航運中船舶適航問題展開討論,針對海牙規則規定船舶適航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海牙規則對船舶適航性的各種影響。
【關鍵詞】航運物流 船舶適航 海牙規則
船舶適航是指船舶各個方麵能滿足航行作業中一般的安全要求,克服可預見的風險,安全航行。《海商法》規定:“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承運人應謹慎審查船舶的當前狀態,確認船舶是否處於適航狀態,妥善處理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電供應品,貨倉、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的載貨處,所適於並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一、對海牙規則的相關規定
文章開始就介紹了適航中《海商法》的相關規定,這一規定其實與《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時間,內容基本相同。海牙規則規定:在開航前或開航時,承運人要恪盡職守,保證船舶處於適航狀態;船員安排、裝備船舶的配備供應品等。從一般意義上講,船舶的適航,需要一個合格的謹慎的船東,在開航前為其船舶能抵禦一切可發生的狀況做配備。海牙規則要求承運人適當謹慎的裝載、運輸、照顧、卸載貨物等。但對於此規則仍存在不足,例如,“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其他的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在ISM規則生效前,針對貨損賠償問題,一般情況下,從船舶的適航與否和承運人是否存在管理過失兩方麵進行,為達到賠償目的,索賠人需要船東透露相關船舶維護資料,船員資格以及船級檢驗等文件,而這些文件索賠人很難獲取。在ISM規則實施後,船舶文件適航性受到衝擊。規定要求船舶運航需持有有效的,符合其船旗國的法律及船舶靠港法律法規,以及當地政府製定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實施方法等等一係列適航文件。另外,建立的SMS要求船東和經營人在出現問題時,應該係統的予以執行,否則將會違背海牙規則,使得船舶不適航。
二、漢堡規則中的相關規定
與海牙規則不同的是,漢堡規則更偏向於貨物貨主的利益。漢堡規則51條規定:“承運人應對由於貨物損害或滅失,以及延遲交付等等一些列所造成的損失負責,除非承運人能證明他本人、受雇於或代理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損害的發生及其後果。”基於此,船東為了證明履行責任,恪守盡責,使船舶達到適航標準,要采取一切合理手段,管理好貨物,避免造成的損失。就ISM規則的影響而言,提出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標準,與海牙的規則相同,規則的規定和船東所提交的符合該規則規定的文件對船東的抗辯具有重要作用。
三、期租合約中的相關規定